关于赵中杉诉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109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
本委受理的赵中杉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109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109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和8月工资共计6000元。
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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