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修永诉天津市德清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津西青劳人仲字〔2025〕第676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德清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何修永诉你单位赔偿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字〔2025〕第676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字〔2025〕第676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50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的代通知金6500元。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15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042元。四、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期间的失业保险损失6920元。
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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