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滢钺诉奥之冠(天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617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奥之冠(天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杨滢钺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617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617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杨滢钺与被申请人奥之冠(天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自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以及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奥之冠(天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滢钺2025年1月1日至2月27日工资12304.76元;三、被申请人奥之冠(天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滢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316.29元;四、被申请人奥之冠(天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滢钺2023年4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以及2024年11月24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4159.73元;五、被申请人奥之冠(天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滢钺2024年2月27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间的防暑降温费1002.6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六、驳回申请人杨滢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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