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恩宇诉奥之冠(天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616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奥之冠(天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周恩宇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616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616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周恩宇与被申请人奥之冠(天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自2023年4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奥之冠(天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恩宇2025年1月1日至2月27日工资6778.26元;三、被申请人奥之冠(天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恩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671.9元;四、被申请人奥之冠(天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恩宇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以及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523.55元;五、被申请人奥之冠(天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恩宇2024年2月27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间的防暑降温费1002.6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六、驳回申请人周恩宇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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