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越奎诉天津众腾飞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775号)裁决书的公告
任越奎:
本委受理任越奎诉天津众腾飞跃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计时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7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7月23日工资2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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