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西青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依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对种粮农户实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5〕114号)、《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6〕1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落实好我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保护好耕地地力,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西青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街镇照此执行。
2021年4月30日
西青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1.补贴对象:在本辖区内种粮的本市种粮生产者,包括村集体土地承包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2.补贴标准:按照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95元。补贴资金按照市级文件规定落实。
二、补贴范围
农业支持保护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河滩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三、补贴作物
包括谷物(小麦、玉米、水稻和其他谷物)、豆类和薯类(甘薯、马铃薯),其中,玉米含鲜食玉米。
四、补贴申报程序
1.以村为单位,对农户实际种植粮食作物面积登记造册,张榜公示,由村组实施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逐村进行公示。
2.各村将公示结果上报街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镇政府将审核意见上报区农业部门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含名册)逐级返回。
五、补贴申报时间
夏粮申报:5月底前完成公示程序,7月底前兑付完毕。
秋粮申报:9月底前完成公示程序,11月底前兑付完毕。
六、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1.由区财政部门通过“一卡(折)通”的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等种粮生产者。
2.资金兑付后,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据实报送当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兑付情况。
七、工作要求
1.街镇、村要建立健全种粮补贴明细档案。
2.各村负责对本辖区内每位种粮生产者的申报面积进行核实,对种粮生产者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信息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街镇对各村申报情况进行核查,要求30亩以上的全部核查,30亩以下的按比例抽查。区农业部门对各街镇申报情况按比例进行核查。
4.对非村属地块(含市、区、乡镇属国有农场耕地,乡镇、村托管耕地等),由种粮生产者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其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
5.对于农户之间转包(租)耕地的,需签署转包(租)耕地合同(协议),按照约定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村委会负责核实上报。
6.严禁虚报、多报、压报补贴面积,严禁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
7.各街镇将种粮补贴申报汇总表及电子版上报区农业部门。夏粮补贴上报在5月20日前,秋粮补贴上报在9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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