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的综合管理,提高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市场采购贸易规范化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2〕479号)和《天津王兰庄国际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函〔2022〕14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暂定为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使用现金结算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第三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以创新管理服务体系、优化监管模式、提升贸易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为工作目标。
第四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有效适度、规范便利、信息共享等原则。
第五条 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联网平台”),与中国(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六条 西青区政府负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落地实施和属地管理,为市场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提供机构、人员和经费方面的保障,制定区一级各项具体工作细则。成立天津市西青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具体负责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区政府成立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和招商运营公司,负责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市商务局应加强与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托联网平台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工作。
第七条 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采购自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并在指定的采购地海关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划定市场集聚区范围。市场集聚区范围为王兰庄国际商贸城,区域为东至梅江西路,西至卫津南路,南至津兰电缆厂围墙,北至津兰国际大厦北侧围墙。只有在市场集聚区范围内采购的商品才能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集聚区范围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审定后调整。
(二)确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适用商品。原则上不在商务部等七部委明确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均可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开展出口,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建立市场经营户、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采购商备案制度。
1. 市场经营户备案。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货物的商户,须向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办理市场经营户备案登记。
2.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及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组货装箱的经营主体,须向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3. 采购商备案。境内外采购商须向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办理采购商备案登记,也可将身份信息、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交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开展采购商备案登记。
(四)建立商品申报制度。市场经营户通过联网平台申报供货商品信息,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通过联网平台申报出口商品采购地、供货商、采购商、代理商、交易情况等信息,市场经营户和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对其申报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完善市场采购贸易交易和监管流程,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经营主体贸易信息留存、录入。区商务局组织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依托联网平台进行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息留存、交易信息录入、组货拼箱、通关申报、收结汇管理和免税申报工作,确保将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信息录入联网平台。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商务局按照合法必要原则,牵头建立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市场采购贸易特点对市场采购贸易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贸易便利政策和措施。
第九条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主体信用管理机制。区商务局定期归集各有关单位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用分级分类和违规查处等信息,牵头会同市场监管、海关、发改等部门,根据市场采购贸易主体经营情况、诚信记录、质量记录等,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用分级分类,按照合法必要原则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按照“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各监管部门对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实施差别化管理,促进市场采购贸易主体诚信经营。
第十条 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商品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联网平台为依托,收集、分析各类质量信息,对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进行质量抽查,定期召开质量分析通报会,发布质量公告。
(二)提升出口货物质量水平。海关按规定在出口环节对法定检验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牵头调查、处理涉及国外通报、退运反馈的质量问题,并将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内流通环节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对市场集聚区内商品实施抽查,配合海关调查、处理涉及国外通报、退运反馈的质量问题。
(三)海关负责监督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对于向海关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由西青海关按照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申报规范指导、证书签发等工作。
第十一条 做好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开展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区商务局牵头,各监管部门配合,依托联网平台,整合各类预警信息资源,完善国际贸易摩擦与产业损害监测预警、汇率风险预警、经济案(事)件预警、国际贸易主体监管及信用管理、国际贸易仲裁、国外质量反映预警、国外技术法规预警、区域性国际贸易形势预警等风险预警防控功能。
(二)建立不良采购商通报机制。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依托联网平台对涉及市场采购贸易的不良采购商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加强市场知识产权自律保护,建立多部门联动的举报、查处、处罚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机制,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案件协调追溯查处机制。区商务局组织各监管部门根据职权开展案件追溯查处。依托联网平台,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案件,货物溯源按“报关单号—集装箱号—交易单号—商品清单”线索进行倒查;主体溯源按照“报关行—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采购商—市场经营户—生产企业”追查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市场经营户、生产企业,确保源头可溯。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的结果,各部门应在贸易便利、信用分级分类、政策扶持中加以运用。
(二)建立违法违规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各监管部门依照职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通过联网平台与其他有关单位及时交换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市场集聚区所在区政府汇总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并在联网平台定期共享。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有效、适度的原则,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办法,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