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8〕17号)和《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23〕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完善审核审批程序,现就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待遇中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下列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1.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特困人员。
3.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
下列人员需选择性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1.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以及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叠加享受。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居家养老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机构集中养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的护理补贴可直接发放至儿童福利机构,作为残疾孤儿护理费用集中统筹使用。儿童福利机构已纳入相关照料护理类补贴资金保障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
残疾人若选择放弃其他补贴(津贴),需在其他补贴(津贴)停发后开始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手续。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的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依据市民政局要求,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申请材料
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低收入救助家庭中残疾人申领生活补贴审核表》
2.西青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明白纸”
3.个人申请及个人承诺书
4.天津市西青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通知书
5.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6.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
7.其他相关材料
重度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申请材料:
1.《天津市重度残疾人申领护理补贴审核表》
2.西青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明白纸”
3.个人申请及个人承诺书
4.天津市西青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通知书
5.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6.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
7.其他相关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自愿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提交书面申请、承诺书及相关材料。
在本市其他区享受低保或低收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待遇的残疾人,需提供享受低保所在地街镇出具的低保证明材料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审核审批
1.窗口受理。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街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工作人员现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包括材料种类和填写情况),并当场核对身份证、残疾证等信息,所有材料必须填写完整,身份证、残疾证信息必须与申请表所填信息一致。完整性审查和身份信息核对完成后,身份证、残疾证原件返还申请人,其余材料上报。不合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场退还申请人,并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2.街镇审核。街道依据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天津市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数据信息对残疾人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离休干部数据信息由市民政局提供。对残疾人享受因公致残、离休、纳入伤残抚恤、居家养老人员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进行调查核实。每月将核实无误后的材料报区民政局进行审批。不合格材料退回申请人,并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3.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于每月及时对街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材料进行归档保存;不合格材料退回街镇,由街镇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批通过的残疾人信息由街镇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区民政局对街镇录入信息进行审定。
(三)资金发放及管理
各街镇每月按时上报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信息,区民政局汇总审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至残疾人本人。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死亡的,应从死亡次月起停发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取消低保或低收边缘家庭待遇的,应从取消当月起停发补贴。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停发的,街镇要追缴其多领取的补贴并上缴区民政。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市财政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予60%、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补助。
(四)定期复核
采取随时调整、定期抽查、定期复审相结合的方式对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进行复核。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应当向所属街镇报告人口、户籍、残疾等级、享受低保状况等的变化情况,各街镇要根据残疾人情况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各街镇民政部门,每月要对残疾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状态、残疾人证状态变化等情况开展一次补贴数据对比工作。各街镇、区民政局对于在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根据复审情况及时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动态管理过程中,对连续失联3个月的残疾人,停发补贴,待恢复联系后,重新为残疾人申请、补发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规范档案管理
各街镇民政部门要重视档案管理工作,每月需及时将新增、变更、注销等人员证明材料归档,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管理工作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
六、加强监督管理
做好补贴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村(居)委会每月要对当月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区民政局、街镇每季度要对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的,要及时停止,并责令退回非法发放补贴,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原《西青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西青民政〔2018〕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