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西青区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目前实际工作中,按年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原农业户籍居民,由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35元,累计补贴不超过15年。在具体经办审核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领取补贴后,又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在退休时选择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存在不具备享受补贴资格的人员多领取补贴的风险。为有效杜绝此类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精准发放,拟对〔2018〕4号文进行完善。前期,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西青区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文件修改情况
新《实施办法》和原〔2018〕4号文相比,补贴标准、补贴范围及经办流程均没有变化,只对发放方式进行了调整,由按年发放补贴调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具体发放方式如下: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我区原农业户籍居民,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按照每人每年33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1. 已按年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原农业户籍居民,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按照每人每年补贴335元的标准,一次性补齐补贴差额部分,累计补贴不超过15年。
2. 自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农业户籍居民,按照每人每年335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发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3.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农业户籍居民,按照每人每年33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新增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原农业户籍居民,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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