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修订《西青区地表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
《西青区地表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23年6月7日起正式施行。《补偿办法》规定了我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的奖惩机制,进一步推动了我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应对当前水污染防治形式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修订背景和意义
“十四五”以来,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入推进,天津市对本区域生态环境改善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新局面、新挑战、新压力。2023年1月,为切实做好我区“十四五”时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市生态环境局水质考核指标变化的要求,区生态环境局和区水务局共同修订了《西青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办法》(西青环境〔2023〕1号)。同年4月,天津市人民政府重新修订的《天津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津政办发〔2023〕5号)开始施行。区生态环境局结合两个文件的指导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对原有补偿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西青区地表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西青政办发〔2023〕5号)。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水质考核奖惩机制
《补偿办法》会根据地表水水质改善情况进行跨街镇横向补偿,改善考核结果直接用作各街镇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月度评价依据,按照《补偿办法》要求,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位于前3和后3的街镇予以奖惩。
(二)坚持水环境损害补偿原则
依据区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月度评价及排名结果,对各街镇实施财政奖补或扣减财力措施。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局在扣减相关街镇的财力中等额调度,原则上区财政不额外安排资金。
(三)压实水污染属地管理责任
《补偿办法》的重新修订,体现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决心,进一步加大了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完善本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落实水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调动各街镇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性,持续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激励相关单位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文件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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