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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BJ0000020200201609251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西青政发〔2016〕10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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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西青政发〔20124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区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  

1. 加强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区和街镇两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挥区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支持、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3.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4. 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5. 加大公共安全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处置等安全生产投入,协调解决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 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和响应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7.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区安委会: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  

2. 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措施。  

3. 研究拟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 研究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5. 部署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  

6. 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审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8.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西青开发区参照执行)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2.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时,按规定及时上报,并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协助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委  

1. 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所需区级预算内投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贯彻落实各项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争取各类扶持资金,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负责粮食办公室所属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5. 配合本区供电部门开展电力保障安全建设和输电线路线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协调配合供电厂网,提升我区配电网网架结构、负荷供应能力和装备技术水平,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6. 结合自身职能对区级安全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供工作支持与保证。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  

1. 指导全区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制定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企业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 督促、指导街镇依据相关安全标准、规范,统筹规划工业园区的产业布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3.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4. 会同区有关部门在扶持资金使用上,优先支持工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5. 督促街镇及开发区加大宣传力度,对规模以上工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工业经济运行中的安全生产问题。  

6. 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 履行全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工作职责。  

(三)区商务委  

1. 组织、协调全区商贸流通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推动各项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落实,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3.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4.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区农经委  

1. 负责对全区第一产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指导。  

2. 负责农业系统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做好农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拟定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农用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农机驾驶人员和农用机械实施监督检查。  

4. 负责渔业养殖、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渔业生产作业安全规范,依法负责渔船、渔业机械、网具的监督管理。  

5. 负责农药、鼠药、兽药(渔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鼠药、兽药(渔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6. 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安全管理规范,指导宣传可再生能源安全使用。  

7. 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8. 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农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负责农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五)区建委  

1. 依法对建设工程(按照职责分工由其他部门负责的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除外)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拟定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2. 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 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4. 负责建设工程中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  

5. 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6. 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及涵洞警示标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城市燃气、供热等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压力罐装燃料安全使用情况,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7.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自建住房结构安全,组织推动农村危房改造。  

8.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建设有关项目施工的审查。  

9. 受理我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工作,并及时查处。  

10. 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  

(六)区市容园林委  

1. 负责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对街道整修、夜景灯光建设、户外广告设置、建筑外檐装饰等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2.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3. 负责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  

(七)区科委  

1. 将安全生产科技领域纳入本区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 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项目承担单位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八)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1. 负责审查区有关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2. 负责区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3. 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承办申请区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专题培训。  

4. 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制监督,办理检举和投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案件。  

(九)区监察局  

1. 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2. 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 督促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决定或意见的落实。  

(十)区人力社保局  

1. 结合自身职能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人力社保方面的支持与保证。  

2.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依职权组织开展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3. 完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力度。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4. 负责全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5. 负责患职业病的职工和跨省市流动作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鉴定工作,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  

6. 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及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  

7.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一)区财政局(国资委)  

1.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并落实区级安全生产相关资金投入,支持本区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2. 研究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十二)区旅游局  

1. 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排查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建立旅游安全信息披露、旅游安全预警发布制度。  

2. 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依法指导、督促、检查旅游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相关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3. 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 依法参加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导。  

(十三)区水务局  

1. 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落实全区河道清淤作业等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2. 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执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制定本区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 负责对全区河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影响河道防汛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4. 负责组织和指导对水库、水闸、泵站、河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河道险工险段、病险水闸、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对上述施工中硫化氢中毒事故进行安全防范。  

5. 指导、监督水务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6. 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导。   

(十四)区房管局  

1. 结合自身职能负责全区城镇各类房屋、房地产市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2. 依法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生产经营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  

3. 依法负责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使用、修缮、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职责打击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4. 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职责查处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  

6. 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五)区民政局  

1. 结合自身职能设置实施对全区民政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2. 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及社会福利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导。  

(十六)区教育局  

1.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2. 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 负责落实对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 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  

5. 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  

6. 负责对生产实习和试验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7. 负责对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及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等的安全使用和安全监管。  

8. 负责落实防人员踩踏、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伤害、防食物中毒、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等安全管理措施。  

9. 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区司法局  

1.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普法责任单位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切实履行社会普法责任。  

2. 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向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3. 加强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4. 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和教育矫治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5.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导。  

(十八)区卫生计生委  

1.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职业中毒、群体性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抢救与卫生防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对策。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参与职业中毒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 负责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效果评价。  

4. 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指导督促直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指导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好机构内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十九)区文化广播电视局   

1. 依法对全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 负责协调、组织全区重大演出和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做好防人员踩踏、防触电事故、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4. 协助街镇做好属地出版印刷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区体育局  

1. 指导、协调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2. 结合自身职责,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区内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3. 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 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所有对外经营的游泳场馆救生、警示安全情况。  

(二十一)区环保局  

1. 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及化学品环境、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2. 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 负责全区污染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相关工作落实。  

4. 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依法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   

5. 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和应急环境监测。  

6. 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相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二十二)区安全监管局   

1. 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有关部门和街镇、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生产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 指导、协调全区生产安全工作,协调解决生产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查处生产安全违法行为。  

4. 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指导、协调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相关工作。  

6.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一般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依法参与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8.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9. 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0. 指导、协调、监督系统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1. 指导、协调生产安全科学技术推广工作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12. 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各项统计工作,  

13. 承担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十三)区运管局  

1. 负责道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道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道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货运站(场)进行监管,监督、指导物流、运输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3. 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营业性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品道路运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危险品运输违法行为。  

4. 负责组织开展职责内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无证经营、使用报废车船运营的违法行为。  

5. 负责区域内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城市客运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区域内汽车维修行业和汽车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的管理工作。  

6. 协调铁路涉及地方管理工作,负责我区无人监管地方铁路道口管理工作,督促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 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8. 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导。  

(二十四)区公路局  

1. 负责区内管辖公路设施建设与养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 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 负责超限超载治理和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查处打击超限超载等违纪行为。  

4. 配合做好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参与公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5. 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导。  

(二十五)区新闻中心  

1. 负责全区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报道安全生产领域的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保障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需要。  

2. 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  

(二十六)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1. 负责协调街镇搞好养殖企业和相关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督导工作。  

2. 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  

(二十七)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1. 负责对全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  

2. 负责农用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农机驾驶人员和农用机械实施监督检查。  

3. 负责全区设施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  

4.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5. 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   

(二十八)区总工会  

1. 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 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的拟定工作。   

3. 指导下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下级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 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十九)区供销社  

1. 负责全区供销社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  

(三十)公安西青分局  

1. 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2.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品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生产使用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办理购买备案证明和运输许可证工作。  

3.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对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审批,督促承办人(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大型活动安保方案与安全保卫工作。  

4. 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5. 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6.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   

(三十一)区市场监管局  

1. 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未取得前置审批的,不予登记。  

2. 依法受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负责上述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3.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4. 配合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导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5.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 负责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监督检查。  

7. 负责组织取缔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活动,查处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8.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9.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 总体负责全区监管职责范围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1. 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违反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责任人。  

12. 负责对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其他门店和医疗用毒性药品流通的日常监管工作。  

13.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区《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区监管职责范围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十二)区气象局  

1.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 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范工作,对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对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3. 负责雷电、暴雨、大风等气象灾害的事故调查和鉴定工作;组织城市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4.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等的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防雷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防雷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 依法负责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6. 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三十三)公安消防西青支队  

1. 负责对全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火灾预防工作,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 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3.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对需要进行消防规范设计的建筑工程进行审批和检查验收。  

4. 配合上级单位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培训。  

5. 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负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开展统计分析。  

(三十四)公安交通西青支队  

1. 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召开区道路交通安全部门联席会议。  

2. 负责道路交通秩序整顿管理和交通事故的预防处理,抓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落实,实施交通指挥和控制,搞好交通勤务管理和交通警卫。  

3. 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落实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开展统计分析。排查治理道路交通事故隐患。  

(三十五)区政府应急办  

1.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 负责接收和办理全区各单位向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3. 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  

4. 组织编制、修订《西青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5. 收集突发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  

6. 按照区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7. 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并进行事后评估。  

8. 负责为民服务网络电话的值守和群众反映问题的办复工作,协助处理各部门和人民群众向区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三十六)区综合执法局  

1. 结合自身职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清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3. 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导。  

(三十七)天津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1. 结合自身职能,负责天津南站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导。  

(三十八)城西供电分公司  

1. 结合自身职能负责全区供电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  

(三十九)西青石油分公司  

1. 结合自身职能负责中石化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  

(四十)自来水西青分公司  

1. 结合自身职能负责全区自来水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  

(四十一)津燃公司西青第一分公司  

1. 结合自身职能负责全区燃气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  

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编办、团区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本意见中未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意见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尽事宜,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  

三、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职责  

1. 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许可(包括批准、核准、登记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未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注销原批准。  

2. 履行行政执法监察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交由有处罚权的单位进行处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3. 履行宣传教育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4. 履行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制定本部门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共性职责  

1. 负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2. 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 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4. 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按有关规定统计和报送相关信息。  

5.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四、条块边界划分和主管单位认定  

(一)条块边界划分原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划分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条块边界。条块边界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市级(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  

2. 除上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  

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西青开发区管委会重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认定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职责,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职责的单位。  

1. 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2. 学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和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3. 政府有关部门是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4. 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5.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  

(三)逐级确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依据本意见明确划分本部门条块监管边界,并编制监管名录,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当依照本意见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监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和确定职责归属的工作依据。  

2. 各主管单位应当主动明确和认定其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单位应当与其所管理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制定专项制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其所管理的单位应当服从协调管理。其所管理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查明主管单位未履行主管职责的,主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西青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意见及部门设置和本地区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细化各街镇和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管边界,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和确定职责归属的工作依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西青政发〔20124号)同时废止。  


                                                西青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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