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口计生委拟定的西青区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意外死亡救助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BJA01A020300201712174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西青政办发〔2015〕16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口计生委拟定的西青区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意外死亡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区人口计生委拟定的《西青区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意外死亡救助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西青区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意外死亡救助办法
区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落实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大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家庭救助力度,依据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津人口计生委〔2014〕2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条件
1.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属本区户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 1933 年1 月1 日 以后出生;
4. 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现家庭无存活子女;
5. 独生子女因病或非主观故意因素意外死亡(因自杀或刑事犯罪被判处死刑的不享受此政策)。
二、救助方式
给予意外死亡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救助50000元。
三、资金来源
救助金由区、街镇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四、救助程序
1. 凡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领养公证书,所在村、居委会及工作单位分别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意外死亡证明》,离婚或丧偶的,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签订《独生子女父母不再生育(收养)子女保证书》,填写《西青区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一次性救助申请表》。
2. 各街镇对申请对象填报资料审查核准后报区人口计生委,经审核确认后,将救助人员名单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口计生委申报的救助人员名单,将救助金区级承担部分拨付给街镇,街镇按比例配齐救助金一次性发放给失独家庭。
五、发放时间
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次提出救助申请,于6月和11月发放救助金。
六、其他事项
1. 一次性救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 接受救助的独生子女父母如于40周岁之前(含四十周岁)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救助金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回,其中区级担负部分退回区人口计生委,上缴区财政。
3. 如国家或天津市出台相关政策,执行上级文件要求。
4. 本办法自 2015年1月1 日起实施,原《西青区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意外死亡救助办法》(西青政发〔2006〕8号)同时废止。
5. 本办法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件: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救助金申请表
附件
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救助金申请表
父 亲 |
| 出生年月 |
| 户籍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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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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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地 址 |
| 现 居住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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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姓 名 |
| 出生年月 |
| 性别 |
| 死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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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原因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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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居委 会意 见 |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男方单位意见 |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女方单位意见 |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街镇审核意见 |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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