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金融办拟定的西青区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BJA01A020300201601112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西青政办发〔2016〕2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金融办拟定的西青区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区金融办拟定的《西青区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西青区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区金融办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根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政府研究室修定的西青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政策汇编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15〕2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三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并纳税;
(二)已列入西青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三)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
第四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后报送至区金融办。区金融办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送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提交材料
(一)西青区挂牌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区金融办出具的《同意进入西青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函》复印件或“天津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企业挂牌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对已经获得区财政奖励的挂牌企业,转板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第七条 企业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套取资金的,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各类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5年8月14日起施行。
附件:西青区挂牌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
西青区挂牌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一式三份)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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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基本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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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场所及板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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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挂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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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 我公司承诺:递交的申请资料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加盖公章) |
街镇(开发区) 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加盖公章) |
区金融办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加盖公章) |
注:1. 本表所称挂牌场所及板块仅限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主板、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成长板、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成长板。
2. 本表一式三份,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街镇(开发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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