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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政府征兵办等四部门拟定的关于西青区对2016年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实行特别优待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BJA01A020300201611187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西青政办发〔2016〕34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政府征兵办等四部门拟定的关于西青区对2016年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实行特别优待政策的通知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各驻区高校:  

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关于西青区对2016年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实行特别优待政策》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西青区对2016年赴西藏服役    

义务兵特别优待政策    

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区进藏新兵征集任务,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对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实行特别优待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我区2016年征集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如下优待政策。  

一、适用范围  

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属于国家和军队明确的高原条件兵。本文件所称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是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天津市征兵命令,从我区直接征集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他在服役期间调入西藏地区部队和在西藏地区执行任务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不享受我区优待政策。  

二、征集要求  

(一)征集对象。征集对象为驻西青区10所高等院校中应征报名的大学在校生(不含2016年已录取未入学的新生和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由市征兵办公室负责审批定兵的我区应征女青年赴西藏服役,在充分了解并认可我区进藏兵特别优待政策的基础上,个人提出申请并签订承诺书后,按照我区优待政策执行。  

(二)身体要求。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1591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对照高原条件兵特殊身体要求,从严掌握心、肺等体检指标,原则上对心率、血压和胸透、心电图在首次体检中发现异常人员不予以征集。  

(三)政审要求。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原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2014813日颁布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对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学生干部及在校表现突出,获得先进称号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征大学生优先征集。  

三、优待政策  

(一)对入伍前系驻区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并按当年普通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数额向其家庭发放优待金。退役后,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2.8万元,鼓励自主创业。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给予增发家属优待金奖励,具体标准为:士兵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按当年进藏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100%增发,荣立一等功的增发5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3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20%  

(二)应征入伍的专科(高职)在校生,专科毕业后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学生,由学校报市教委统筹安排;应征入伍的本科在校生,本科毕业后3年内参加天津市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在部队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的,毕业后可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赴西藏服役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本市公务员考录条件并参加招考的,其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政法干警等基层执法岗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时,可视当年符合招录条件的西藏退役士兵数量,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进行招录。  

(四)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退役后根据本人意愿,可申请转为城镇户口。  

以上(二)、(三)、(四)条均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对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74号)要求执行。  

四、有关规定  

(一)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入伍前在充分了解西青区特别优待政策的基础上统一签订自愿进藏服役承诺书,入伍后本人或家属持天津市征兵办公室发放的专用入伍通知书享受优待政策。  

(二)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到部队后作退兵处理或因个人原因未服满规定义务年限以及服役期间调出西藏部队的,不享受以上各项优待政策。对入伍后拒服兵役的青年,按《兵役法》、《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等法规予以严肃惩处。  

(三)赴西藏服役义务兵,选改为士官、考取军校或直接提干后,不享受以上政策,按国家和军队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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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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