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BJA01A020300201701312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西青政办发〔2016〕44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失效
废 止 依 据 :依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已废止和已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西青政发〔2017〕20号)要求,该文件已失效。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按照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6〕89号)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实施方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和区政府办副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各成员部门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为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环保局。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各成员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汇总各方面情况报上级部门及有关领导。
2.3 指挥部成员部门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开发区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3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区环保局
担负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对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及供热单位燃用低硫煤,加强脱硫除尘设施运行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道路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进行监测。
(2)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区工信委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区建委
负责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建筑施工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区商务委
负责加强商业散煤散烧的监管。
(6)区市容园林委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道路保洁、园林绿化工程、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园林绿化工程及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污染源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停止所有建成区绿化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按照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对建成区及全区主要道路水洗或机械化吸扫保洁作业,严禁垃圾焚烧。
(7)区农经委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落实秸秆禁烧要求。
(8)区卫计委
负责编修区卫生计生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9)区房管局
负责定期更新拆房施工工地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拆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区水务局
负责定期更新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水利工程等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区教育局
负责编修区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12)区运管局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公交运力保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13)区公路局
负责定期更新国省道及区县级公路养护维修(含掘路)等施工工地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公路养护维修(含掘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国省道及区县级公路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单位进行依法查处,并加强现场防尘落实情况的监管。
(15)区综合执法局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严格控制道路撒漏等与市容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各街镇道路运输撒露、露天烧烤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督查,对未按要求落实的依法处理。
(16)区气象局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区环保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积极开展人工干预方式缓解大气污染程度的试验研究。
(17)区新闻中心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协调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18)公安交通西青支队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配合区环保局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检查监测。
(19)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西青开发区管委会
成立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编修并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区级应急实施方案以及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1)Ⅳ级(蓝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1天(含)以上AQI>200(该值为通过对各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污染物浓度进行计算的数值,下同),但未达到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2)Ⅲ级(黄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2天AQI>200,但未达到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3)Ⅱ级(橙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300>AQI>2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4)Ⅰ级(红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4天AQI>200且发生连续2天AQI>300,或将发生1天(含)以上AQI≥500,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3.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在收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的应急预警信息后,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我区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以文件传真、短信通知、微信平台及电子政务网发文等方式通知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通知相关单位在12小时内按照响应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监督检查组将在24小时后对各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响应措施
3.3.1 Ⅳ级响应措施
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全区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4)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5)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6)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7)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8)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9)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3.3.2 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措施
3.3.2.1 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应急保障实施方案采取限产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加大巡查力度,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立即停止超标排放。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80%以下。加大巡查力度,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立即停止超标排放。
(3)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建成区和区主干道水洗保洁作业每日1次或机械化吸扫保洁作业每日2次以上。
(4)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垃圾、秸秆焚烧。
(5)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7)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3.2.2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6)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3.3.3 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措施
3.3.3.1 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应急保障实施方案采取限产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加大巡查力度,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立即停止超标排放。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70%以下。加大巡查力度,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立即停止超标排放。
(3)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4)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3至4次,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5)增加公交运力保障。
(6)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垃圾、秸秆焚烧。
(7)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8)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3.3.2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6)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3.3.4 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措施
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停止全区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
(2)全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限行管理,限行50%车辆。
(3)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持续进行机扫、冲洗和洒水作业;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4)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5)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6)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3.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污染排放清单并定期更新,建立应急响应联络图,建立监督机制,组建检查队伍。在应急响应12小时后,区应急指挥部督察组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相关部门启动响应和落实响应应急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响应措施的现场纠正,督促落实,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在应急响应24小时后,配合市应急指挥部监督检查组的监督检查。
3.5信息公开
在应急终止后,将方案实施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3.6 响应终止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通知各相关部门,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4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完成评估报告上报至市应急指挥部。
5 应急保障
5.1 人员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组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导部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5.2 通信保障
各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实施方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的联络畅通。
5.3 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6 监督管理
6.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6.2 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当月清新空气行动考核。
7 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转发区环保局拟定的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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