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法制办拟定的西青区街镇综合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BJA01A020300201612220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西青政办发〔2017〕19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法制办拟定的西青区街镇综合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区法制办拟定的《西青区街镇综合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西青区街镇综合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区法制办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全市“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街镇综合执法体制,加强我区街镇综合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辅助人员招聘、培训和教育管理工作,有效调动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执法辅助人员在街镇综合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辅助人员是指在本区街镇综合执法大队协助执法人员参与执法工作的聘用人员,是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
第三条 执法辅助人员队伍由其所在街镇遵循依法依规管理、加强制度约束、严明工作纪律、教育培训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新招聘的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街镇综合执法工作。
(二)年龄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男性身高 以上,女性身高 以上,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优先。
(三)身体健康,无纹身,品行良好,举止端庄。
(四)各街镇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原则的其他条件。
(五)各街镇根据需要设定的其他条件应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的公开招聘、政审、考试、体检、录用等管理办法。执法辅助人员须政审、考试、体检合格方能聘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所产生的后果由其聘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法辅助人员入职资格的审查,新入职的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执法辅助人员按照街镇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要求,承担执法过程中的辅助性工作,但不具有行政执法权。执法辅助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街镇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街镇综合执法人员开展街镇综合执法工作;
(二)参与街镇综合管理日常性的工作,对所辖区域实行动态巡视检查;
(三)主动劝阻所发现的违反街镇综合管理规章的行为,劝阻无效时,及时向街镇综合执法机构报告,并协助街镇综合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收集并及时反映责任区域单位、群众对街镇综合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工作;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工作;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独立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将执法辅助人员纳入执法队伍全面建设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对街镇综合执法辅助人员建立动态数据库,对辞职、辞退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在相关管理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执法辅助人员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辅助人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十一条 执法辅助人员在履行协管职责时应遵从相关行为规范,举止文明,态度端正;按规定统一着装,严禁工作制服、便服混穿,严禁非履行协管公务时着工作制服。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监督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对执法辅助人员工作情况的投诉或对执法辅助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工作档案,如实记录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作为续聘或解聘及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区行政执法监督局应当加强对执法辅助人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行政执法监督局应当向街镇提出批评教育、辞退解聘的建议:
(一)履职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履职中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履职中有其他严重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的。
第十五条 执法辅助人员解聘或离职后,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该执法辅助人员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收回,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执法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对执法辅助人员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着力提高执法辅助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协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执法辅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辅助执法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辅助执法用品和设备;为执法辅助人员提供必要的执法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参照街镇综合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对新聘用的执法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发放执法辅助证。执法辅助人员持证参与日常街镇综合执法工作,没有取得该证的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年度街镇综合执法实际,制定培训方案,对执法辅助人员进行定期教育培训或轮训。
第二十条 对执法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或轮训,应当以街镇综合执法规章、职责任务、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体能训练为主要内容。教育培训或轮训成绩与执法辅助人员的考核及续聘挂钩。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执法辅助人员考核细则,并对执法辅助人员工作绩效实施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辅助人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辅助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辞退。
第二十三条 对执法辅助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批评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规章制度及工作失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出现不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引起恶劣影响的,以及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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