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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房管局拟定的西青区拆房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BJA01A020300201709181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西青政办发〔2017〕31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房管局拟定的西青区拆房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区房管局拟定的《西青区拆房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西青区拆房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办法    

区房管局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治理保护责任,强化拆房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西青区拆房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工作方案》和《西青区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拆房工地。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西青开发区管委会为主体责任单位,全面负责辖区拆房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区房管局对全区拆房扬尘污染治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拆房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按照权责一致、依法定责、尽职免责(减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切实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责任。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西青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拆房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责任主体,对辖区的拆房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具体负责:

1. 开工前办理拆除房屋备案手续;

2. 向区房管局申请拆房工地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

3. 各拆房工地严格按照“五个百分之百”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

4. 安排专人全程职守,进行日常巡查管理;

5. 及时上传监控点位的照片;

6. 做好拆房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房管局负责以下工作:

1. 对全区拆房工地现场进行督查,监督管理扬尘治理情况;

2. 根据重污染天气变化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3. 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协办申请书和督办单;

4. 对已经备案的拆房工地向区财政申请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

5. 做好拆房扬尘监控系统平台和区大气污染防治系统平台管理;

6. 每月对各街镇和西青开发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三章追责事项  

第八条纳入追责事项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 未按照标准落实“五个百分之百”要求或落实“五个百分之百”标准不规范不到位的。(“五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苫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100%硬化、拆除施工100%湿法作业)

2. 拆迁工地周边垃圾堆积未进行清理的。

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西青开发区管委会未按照工作要求到区房管局办理拆房工地备案手续的。

4. 按照相关规定未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的。

5. 区房管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超过三次(含三次),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6. 区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和区房管局联合下达《督办单》一次,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的。

7. 落实拆迁工地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8. 在中央、市、区环保督察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第九条追责程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未到位的责任追究,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1. 开展调查。区房管局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西青开发区管委会发生的未落实拆房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或落实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2. 提出建议。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西青开发区管委会未按照规定落实到位的,由区房管局拟定《责任追究建议书》,提出相应追责建议。

3. 移送办理。区房管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将《责任追究建议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移送区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

4. 作出决定。区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5. 落实责任追究决定。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拟被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拟定《追责决定书》,写明追责事实、追责依据、追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被追责人的申诉权利及申诉受理机关等。

第五章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本专项资金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西青开发区管委会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拆房工地项目。

第十三条本专项资金适用于落实“五个百分之百”中的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具体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标准:围挡按照80<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西青开发区管委会对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拆房工地按照实际工程量提出扬尘污染专项补助资金,并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由区房管局根据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拆房项目备案情况结合实际工程量,派专人到现场查勘验收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区房管局对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的拆房工地落实“五个百分之百”要求情况验收合格确认无误的,将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第六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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