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 :BJA01A020300201801049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西青政办发〔2017〕58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青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西青区结核病“十三五”防治规划》和《西青区地方病“十三五”防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西青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
“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和天津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0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艾滋病防控工作现状
“十二五”期间,全区各单位严格落实艾滋病防治措施,艾滋病检测力度持续加大,经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发现率逐渐提高,艾滋病病死率逐渐降低,全区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基本实现了《西青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总体目标。
目前,我区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尚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检测发现,重点和高危人群宣传干预覆盖率较低。性传播成为最主要传播途径,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高、病例发现构成比高,青年学生感染人数增加较快等诸多因素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增强了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干预难度。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健康西青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全面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巩固当前防治成果,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进一步提高防治成效,不断降低艾滋病疫情流行水平,保障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三)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基本消除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将我区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1. 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2. 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3. 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4. 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加强艾滋病中医药治疗能力建设。
5. 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分别达到70%、9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化诊疗的比例达到90%。
三、防治措施
(一)巩固现有宣传教育成果,提高社会健康防病意识
1. 扩大宣传领域,强化教育宣传。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发适宜的宣传材料,提高信息针对性和可接受性。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开展具有针对性和警示性的宣传,形成良好防治氛围。
2. 守护青年阵地,开展重点宣传。教育、卫生计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育课时落实和教学效果,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继续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推进更多辖区高校纳入国家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共青团要持续开展“青春红丝带”活动。共青团、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面向辖区高校青年学生的特色宣传活动和品牌宣传活动。要将青年学生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作为突出重点来抓。
3. 提高社会认知,提升防护意识。宣传、新闻中心、网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按照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宣传素材、新闻线索及公益广告,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区委党校要让学员在校期间接受不少于1课时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民宗等部门要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工会、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
4. 强化部门之间协作,做好公安司法宣传。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同时要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感染艾滋病病毒犯罪嫌疑人和服刑、戒毒人员的确诊及抗病毒治疗管理流程等相关知识,纳入对公安监管场所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以及治安、刑事、禁毒等警种民警的岗位培训内容。
5. 针对重点群体,积极开展干预。人力社保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卫生计生、民政、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运管部门要利用长途汽车、公交站点等公共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妇联、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民政、新闻中心、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对于流动人口、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受艾滋病影响妇女等重点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
6. 加强政府主导,确保逐级落实。各街镇要组织辖区内村、居委会定期开展面向大众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村居委会要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
(二)提升干预效果,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 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公共场所的管理,公安部门负责要求相关场所配合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的定期进入场所内的艾滋病宣传和综合干预检测活动。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网信、宣传、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依法依职责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 重点控制性传播。卫生计生、公安、旅游、市场监管、运管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重点加强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手段,探索适合我区的综合干预策略。配合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针对男男性行为人群的核酸监测试点。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
3. 降低注射吸毒传播。公安、卫生计生、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卫生计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注射吸毒人员相对集中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严格评估和评审的基础上增设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延伸服药点。
4. 加强性病综合防治。要求医务人员对性病就诊者、有高危行为史者主动建议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并提供检测前和检测后咨询,扩大性病门诊就诊者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和梅毒检测,促进性病患者的早诊早治。在相关机构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开展性病诊疗机构人员常态化、规范化培训,将相关诊疗规范和门诊咨询检测标准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三)扩大检测咨询覆盖面,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1. 健全检测服务网络,扩大发现范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备实验室艾滋病检测能力。要对我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运转情况和检测效率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检测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在既往检测策略的基础上加强重点医疗机构重点科室门诊就诊者的艾滋病筛查检测工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根据需要在符合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设置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公安部门要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相应技术支持。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
2. 完善随访流程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落实国家对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的要求,建立健全与其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病例转介机制。公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新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告知工作、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的医学咨询、相关检测、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卫生计生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监管场所病例的随访转介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要完善对在我区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3. 加强监测和信息报告管理,做好疫情研判。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四)实施核酸检测和母婴阻断,减少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
1. 加强献血工作管理,减少输血传播。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
2. 落实预防母婴防控措施,基本消除母婴传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我区孕妇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筛查覆盖率,加强外来流动人口孕产妇的相关孕期筛查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
(五)落实多项政策,挽救患者生命,提高生活质量
1. 强化社会保障,维护合法权益。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
2. 落实关怀救助政策。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红十字会负责接受社会定向捐赠,对贫困艾滋病患者提供人道救助。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六)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 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鼓励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提高项目成效。财政部门依法对域内基金资助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依法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2. 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提高重点人群综合干预服务水平。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
3. 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营造支持性环境。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本区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区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各街镇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定期分析和研判艾滋病流行形势,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区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切实落实防治责任。要持续推进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探索适合我区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特点的工作模式,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防治效果。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防治专职技术人员达到3至5人,从事艾滋病检测的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配齐配强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加强培训。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
(三)加强科研,提升防治水平。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配合市级部门重点开展艾滋病防治策略、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技术、新型诊断试剂及耐药检测技术、预防母婴传播技术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感染预防控制策略、临床及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优化等研究,加大扶持力度。要推动建立健全京津冀地区和兄弟省市相关单位间艾滋病联防联控的合作交流机制,及时交流疫情及防控信息,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四)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和药品供应。区人民政府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落实并完善药品采购供应模式,确保药品供应与质量安全。
五、督导与评估
区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规划任务的责任分解和规划实施的培训,将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订本规划督导与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并进行定期通报,在“十三五”末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建立“十三五”行动计划落实联络员制度,及时报送职责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
西青区结核病“十三五”防治规划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和天津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0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基本情况
“十二五”期间,全区各部门积极履职、紧密合作,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绩,我区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完成,结核病人医疗保障政策得以落实,全区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667例,其中严重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293例。2015年我区肺结核发病率为17.9/10万,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动人口不断增加、输入性的肺结核病例以及耐多药结核病的传播,直接影响我区控制结核病的难度。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健康西青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规范并完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人数,我区肺结核发病率进一步下降,继续保持较低水平。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管理结核病患者。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到2020年,实现以下工作指标:
1.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我区医疗机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报告率达到0.5‰。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 学生肺结核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 区结核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并具备菌种鉴定、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在市结核病防控中心指导下,逐步推动我区开展药敏试验。
5.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确保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工作措施
(一)提升服务体系建设
1. 完善防治网络。区卫生计生委将我区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快速诊断能力、痰涂片检查、痰培养检查能力,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并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耐多药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加大质量控制力度。
2. 提升人才队伍水平。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人员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诊治和防治管理人员的培训,普及国家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相关规范和指南要求。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以及关于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有关规定。对因工作原因感染结核病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工伤或抚恤待遇。做好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医务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 促进医防结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登记、治疗、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辖区患者进行居家治疗管理、随访,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全方位发现结核病患者
1. 通过就医过程发现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筛查处方制,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考核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呼吸科、感染科、内科、儿科及其他科室,都要提高对肺结核病的警觉性,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排查和有结核病接触史的就诊者的筛查,将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时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进行规范化治疗与管理。
2. 通过主动筛查发现患者。病原学检查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由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其进行主动筛查。将结核病检查纳入学校入学及常规体检、监管场所入监和流动人口聚集的重点行业入职等健康体检的必查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减少传播。
3. 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管理。继续开展耐药监测工作,实时掌握结核病的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的遗传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痰培养检查,将阳性菌株运送至市结核病防控中心进行耐药检测,并对耐药患者进行规范诊疗。
(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 规范肺结核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定点医疗机构要为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就诊。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病情稳定的患者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导服药管理,确保患者全程规范治疗。
2. 加强儿童结核病防治。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加强对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及管理,开展儿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加强对细菌学检查阳性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及时进行预防性服药治疗,减少发病。
3. 加强定点医院结核病感染控制。结核病门诊及病房应与普通门诊及病房分离,单独建立,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结核病感染预防控制组织管理机制,由行政人员、临床医生、检验人员以及感染预防控制等人员参加。结核病门诊、候诊区及病房应有合理的通风与排风系统、有效的空气消毒措施,消毒设施应定期维护、清洗。医务人员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以及进行一些高风险操作(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气管插管、呼吸道分泌物处理、实验室操作等)时,应根据需要配带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衣或隔离衣、医用防护口罩(N95)、鞋套、帽子、护目镜或面罩等,具体防护用品可根据操作的不同危险级别或生物安全水平选定。污物、污水应先进行单独消毒处理再进行排放。痰检实验室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生物安全二级(BSL-2)的要求并完成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的备案。
4. 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及门诊治疗的患者应及时纳入门诊登记管理。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耐多药肺结核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进行监控和指导。
(四)落实好医保和救助工作。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五)提高健康管理服务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全程工作无缝衔接。定点医疗机构和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督导,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
(六)完善重点人群防治措施
1. 加强结核菌<span lang="EN-US"
2. 关注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各相关机构要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3. 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教育部门组织落实新生入学等体检、在校生的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以及健康教育等各项防控措施。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指导以及疫情监测和疫情处置,做好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支持。卫生计生、教育部门要加强部门合作,落实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与专项培训。要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学生及教职员工体检必查项目,严格落实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每年至少一次的常规体检及结核病疫情高发地区来津学生群体每年至少一次的结核病体检。同时,建立健全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对校内结核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结核病患者,加强医疗管理,防止学校聚集性疫情。
4. 加强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保证结核病患者的及时诊断和规范治疗,防止监管场所聚集性疫情。继续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将出监(所)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转诊至患者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利用信息化提升管理水平。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的电子病案信息一体化管理,实现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障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防止疫情漏报。提高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
(八)保障抗结核病药物充足供应。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加强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
四、组织实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结核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作,纳入考核内容。不断强化区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作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工作目标,落实责任。支持驻区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严格落实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常规体检及结核病疫情高发地区来津学生群体的结核病体检,组织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各项措施。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指导和支持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和能力建设,促进相关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履行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沟通,负责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结核病防治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全区卫生计生工作发展规划,作为重大疾病加以控制;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完善全区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负责指导在结核病诊疗中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药结核病等方面的优势。宣传、新闻中心等部门按照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宣传素材、新闻线索及公益广告等内容,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督促电视台将防治结核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优先资助结核病防治相关领域科研项目;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公安等部门负责对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建立、完善不同监管场所之间结核病人交接制度;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对监管场所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民政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并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提供医疗救助。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申请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纳入部门预算。各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要做好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人力社保和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结核病患者医保政策,提高患者医疗保障水平;为病愈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就业服务;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管,完善抗结核药品的抽查机制,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农业部门要加大涉农产业扶持政策向从事农业生产的病愈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倾斜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抗结核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严格执行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创新和生产能力。红十字会接受社会定向捐赠,与其他社会团体共同负责对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三)强化宣传教育。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加强多部门合作,强化全社会参与。深入开展万名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新媒体等宣传平台的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医疗机构就诊人群、学生、结核菌<span lang="EN-US"
(四)开展科研与交流。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结核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结核病防治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五、监督与评估
区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区卫生计生部门将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每年对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和监督工作改进情况。
区卫生计生部门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任职、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
区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各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区人民政府。
西青区地方病“十三五”防治规划
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等14部门印发“十三五”天津市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通知》要求,为持续预防和控制我区重点地方病,巩固防治成果,推进健康西青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西青区地方病主要有碘缺乏和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由于我区外环境普遍缺碘,属于碘缺乏地区。以往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分布于全区10个街镇,随着农村改水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快,10个街镇绝大多数村落已完成拆迁改建,村民迁入新建小区,饮用市政管网供水。
目前,部分地区居民碘盐覆盖率仍有波动,孕妇碘营养存在不足风险,无碘盐销售量呈上升趋势;一些村部分居民因未使用市政管网供水,未达到防治效果;部分部门对参与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持续广泛的地方病宣传氛围尚未形成,防治工作距实现控制和消除地方病危害目标仍有一定差距。个别村由于涉及拆迁问题或其他原因未使用市政管网供水,部分村民存在罹患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的风险。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健康西青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持续巩固我区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成果,坚持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工作策略,着力建立健全防治工作的协调机制、管理制度和防治网络,推动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加快推进健康西青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强化“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落实。各街镇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落实防治措施。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提高群众参与防治工作的主动性。
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健教先行。持续改善地方病地区生活环境,减少致病因素危害。对高危地区重点人群采取预防和应急干预措施。开展健康教育,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建立健康生活方式。加强防治措施后期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巩固防治成果。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科学防治。根据我区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采取科学、适宜、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细化防治目标和工作节点,加强考核评价,稳步、扎实推进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工作。
(三)工作目标
依法依规全面落实我区地方病防治措施,稳步推进地方病控制和消除工作,巩固防治成果,控制和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1. 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继续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策略,全区碘缺乏地区100%保持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人群碘营养总体保持适宜水平。
2. 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全面落实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90%以上村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且饮用水氟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重点地方病防控
1. 消除碘缺乏危害。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结合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加强对碘盐流通的监管,保障合格碘盐的供应,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加强碘盐浓度调整后的监测工作,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孕妇碘营养不足等现状,加大重点地方病病情的监测范围和频次,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采取应急补碘措施,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
2. 防控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推动农村居民长期饮用市政管网自来水工作,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加强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病情监测,开展饮水型氟中毒病区的水氟与儿童氟斑牙普查工作,适时开展成人尿氟和氟骨症监测工作。
(二)强化综合防控,形成工作合力
强化健康教育先行,引导居民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卫生计生、教育、宣传、新闻中心等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我区地方病防治特点,以百姓关注、专业准确、通俗易懂的核心信息为主体,采取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主题宣传与科普宣教互辅佐,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和能力。要重点抓好中小学生健康教育宣传,加强医疗和预防人员的培训交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居民科学、正确认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监测体系,科学评估防控效果
卫生计生部门健全完善地方病防治监测评价体系,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加大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监测力度,定期开展重点地方病流行状况调查,准确反映和预测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各街镇、教育等部门应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开展居民、学生等人群的监测工作。
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网络平台,加强地方病信息管理,实现监测评估工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共享,提高防治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效结合,加强监测管理和质量控制,促进部门间及时沟通和反馈监测信息,为完善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属地和部门责任。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街镇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每年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本规划确定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督促落实全区范围内地方病防治工作。
1. 各街镇:要承担辖区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组织辖区居委会、村委会保障饮水工程项目有效运行,确保居民饮用合格水,并配合做好地方病入户监测工作。各街镇要细化分解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抓好组织落实。
2. 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碘缺乏、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的病情监测工作,碘盐和人群碘营养水平监测覆盖全区,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情监测覆盖全部病区。掌握我区重点地方病的发病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监测预警人群相关健康风险。加强医疗和预防人员的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控重点地方病的知识宣传,提高居民知晓率。
3. 发展改革委:将相关投资建设项目优先向地方病地区倾斜,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4. 财政局: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5. 水务局:结合我市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建设,提高居民合格饮用水的有效利用率。
6. 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开展碘盐市场零售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查处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
7. 教育局:配合做好学生病情监测的组织工作,中小学学校要制定相关健康教育计划,每年至少安排1个课时讲授地方病防治知识。
8. 科委: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瓶颈问题设立科研项目,对居民碘营养水平、甲状腺疾病、氟斑牙、氟骨症等地方病防治相关科研实施倾斜政策,为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9. 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方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10. 人力社保局:按规定做好地方病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服务工作。
11. 残联:做好符合评残标准的克汀病、氟骨症患者的残疾人相关服务工作。
12. 新闻中心: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主题宣传活动,每年通过电视、广播宣传2次以上。
13. 妇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人群地方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落实防治资金。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地方病防治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及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三)提高专业防控能力。加强地方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保障落实地方病防治任务。加强地方病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开展专业人员素质教育与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地方病防治人员的业务能力。保障专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建立津贴动态调整机制,对技术人员给予适当补助,稳定专业队伍,为其开展防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五、监督考核与评估
各街镇、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依据工作职责,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区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18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2020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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