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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青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BJA01A020300201808351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西青政办发〔2018〕10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青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青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西青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  

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要求,推动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推动智能经济发展建设智能社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44号)和《天津市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总体行动计划》(津政办发〔2017112号),将《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以下简称“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落实落细,结合《西青区鼓励高端制造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意见》和区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  

第二条设立专项资金。按照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中设立专项资金的工作部署,对于经市级部门认定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区财政局依据相关比例,做好区级资金匹配。  

第三条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  

鼓励实施“机器换人”工程,对于首次购买使用智能装备的企业,由区工信委对区内企业进行筛选及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市工信委,经市工信委评审核定后,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按照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奖励标准为购买价格的15%,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对新进设备投资或改造投资、信息化建设硬件设备、采购机器人、智能制造成套装备的,由区工信委依据《西青区鼓励高端制造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意见》组织申报,经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金额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采购工业控制软件系统、智能控制系统、关键环节管控系统、工业云服务等系统集成应用软件的,由区工信委依据《西青区鼓励高端制造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意见》组织申报,经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金额50%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按照市工信委统一部署,企业购置先进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的项目,由区工信委进行政策解读,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级资金扶持。按照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扶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设备总投资3%5%的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针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由区工信委组织申报市级资金扶持,按照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扶持方式为给予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不超过8个百分点的补贴。相关政策解读,由区工信委负责。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打造智能制造示范标杆,对纳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名单或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由区工信委组织进行初审及政策解读,并将相关企业情况报送市工信委,经市工信评审核定后,按照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升级诊断和方案编制工作。由区工信委依据《西青区鼓励高端制造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意见》组织申报,经认定后,按照升级诊断和方案编制直接费用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支持工业企业上云。  

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积极培育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和服务商。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动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升级,区工信委组织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申报市级示范项目,经市工信委审核,纳入市级示范的,按照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对上云工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鼓励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建设本地化工业云和服务平台,提供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等服务,成为智能制造工程总承包服务商,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装备制造企业,由区工信委依据《西青区鼓励高端制造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意见》组织申报,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加快培育新兴产业。  

支持企业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对承担国家级或市级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区工信委做好初步审核和组织上报,经市级部门认定后,按照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壮大,按照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对自主品牌机器人骨干企业销售机器人给予事后奖补,区工信委做好政策解读,并组织区内相关企业开展申报工作,经市工信委审核后,按照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给予销售优惠额度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30%,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支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区工信委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组织区内企业进行申报,经市工信委审核后,给予资金扶持。按照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评定为市级首台(套)的装备,按照单台销售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区工信委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组织区内企业进行申报,经市工信委审核后,给予资金扶持。按照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专项资金支持和试点示范的项目(平台)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区工信委与市工信委做好对接,认真筛选区内企业,申报市级资金扶持。经市工信委审核后,按照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对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专项资金支持和试点示范应用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第六条加强军民融合发展。按照“一表申报”原则,由区委网信办积极和上级单位做好对接,并会同区工信委、财政局等部门对属地企业、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市委网信办,经市委网信办评审核定后,对承担军工智能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按照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军工智能科技研发项目和军用技术转化为民用技术的企业,按研发经费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智能科技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第三章建设智能科技人才高地  

第七条集聚高端人才。  

区人力社保局做好领军人才审核推荐工作,筛选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市级奖励,经市级部门审核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落户领军企业引进的核心研发人才,区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遵照我区现行人才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对国内外高端人才来我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初步审核筛选,并上报市级部门积极争取政策扶持。经市级部门审核认定后,争取最高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持续畅通高端人才“绿色通道”,对优秀创业创新团队或有市场影响力企业引进的人才,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照市、区人才相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第八条支持智能科技研发创新。  

鼓励科研院所来我区发展,区科委做好与市科委的衔接及相关政策解读,按照全市统一政策,对落户本区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开展智能科技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组织申报市级资金补助,经市级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照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区别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支持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各类主体与企业合作建设国内技术领先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区科委依据《西青区鼓励高端制造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意见》组织申报,经认定后,前两年最高可给予20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第35年每年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鼓励其通过市场运作实现收支平衡。  

支持企业创建产业创新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信委组织企业参与区级以上资格认定及资金申报。按照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被认定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对其申报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给予11地方资金配套。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由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组织申报市级50万元至10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贴。  

区工信委依据《西青区鼓励高端制造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意见》组织企业申报,经认定后,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通过考核的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对电子信息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与高端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采购高端实验仪器设备和仪器设备配套的实验室建设及设施(如超静音、超净间、低温等)投入,由区工信委、区科委依据《西青区鼓励高端制造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意见》组织企业申报,经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区工信委依据《西青区鼓励高端制造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意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区工信委依据《西青区鼓励高端制造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意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或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区科委依据《西青区鼓励高端制造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意见》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区科委做好与市科委的衔接及相关政策解读,组织智能科技重点企业申报市级研发投入奖励,经市科委审核通过,按照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当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奖励比例为10%,当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至10亿元(含)的奖励比例为15%,当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20%。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对我区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区科委依据《西青区鼓励高端制造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意见》组织申报,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级项目按国家政策11匹配,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培育引进骨干企业  

    第十条经区工信委初步筛选,上报市工信委,努力为智能科技领域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产品争取资金奖励,经市级部门审核认定,按照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奖励。为智能科技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和龙头企业争取资金奖励,经市级部门审核认定,按照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分别争取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区金融办对并购重组智能科技领域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入我区的智能制造企业进行初审,上报市金融局申请资金补助,经市级部门审核认定,按照市级智能科技产业政策,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对重组我区上市公司,或重组外省市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方,依据西青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在市财政补助50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区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和现有支持政策,对引进我区的国内外知名智能科技企业进行审核,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章推进智能科技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过渡期政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迁入我区,且迁入后主营业务范围与原来保持一致,又不能完成“整体迁移”的,实行1年过渡期政策,区科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政策规定,组织企业申报过渡期内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部分补贴。   

第七章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政府和公共数据资源集聚、共享、开放,全面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构建大数据发展支撑体系,推动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区网信办、区工信委与区大数据统筹办联合开展企业初步筛选,组织符合条件的大数据核心产业重点项目,向市级部门申报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第十三条实施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大数据在制造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售后服务等全生命周期应用,积极培育一批大数据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试点示范项目,区工信委与区大数据统筹办配合,组织我区获批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向市级部门申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第十四条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企业。区委网信办、区工信委与区大数据统筹办开展联合审核,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的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给予3年的区级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以内免房租,3001000平方米部分的房租减半。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西青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符合政策条件的人才及科研团队。  

第十六条对符合本细则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区扶持政策规定(包括本细则中涉及的同一事项不同支持方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申报各项补贴奖励的企业要严守诚信承诺,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将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该实施细则有效期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9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鼓励高端制造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1750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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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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