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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龙南街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发布日期:2023-12-14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赤龙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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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业务

1.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赤龙南街泽恩路28号(赤龙南街党群服务中心)。

2.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022-85295023

二、最低生活保障

1.办理事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咨询、受理、初审工作。

2.办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户籍家庭包括:(一)全部由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组成的家庭;(二)由本市户籍居民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组成的家庭。

全部由具有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现役义务兵;(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四)天津市民政局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以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10元为基准上下波动。

4.申请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根据家庭成员情况提供在学证明、残疾证、医疗诊断证明(二级以上医院)、丧劳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材料。

5.办理流程:个人申请→街道审查材料→街道受理→街道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街道提出初审意见→一次公示→街道提出确认意见及确认决定→送达确认决定书→二次公布→次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

6.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 13:30-17:30(伏天下午上班时间 14:30-17:30 51-71014:00-17:30)。

7.地点:天津市西青区赤龙南街泽恩路28号(赤龙南街党群服务中心)。

8.联系方式:022-85295023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办理事项: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咨询、申请受理及审核确认工作。

2.办理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救助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870元。

4.申请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填写承诺书,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5.办理流程:个人申请→街道审查材料→街道受理→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及对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一次公示→街道提出审核意见→街道审查材料,做出确认决定→街道对特困人员进行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发放特困供养证,建立供养档案→二次公布→送达确认决定书,次月领取特困供养金。

6.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 13:30-17:30(伏天下午上班时间 14:30-17:30 51-71014:00-17:30)。

7.地点:天津市西青区赤龙南街泽恩路28号(赤龙南街党群服务中心)。

8.联系方式:022-85295023

四、临时救助

1.办理事项:负责临时救助的咨询、受理、认定工作。

2.办理条件: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1.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实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因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3.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4.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问,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5.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1.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总额条件放宽至3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1)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需负担的医疗费用。(2)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街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3)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1)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3)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救助供养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教助标准不超过2 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至6000元的,按每户13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6000(含)至10000元的,按每户36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在10000元(含)至15000元的,按每户69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在15000元(含)至2万元的,按每户912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在2万元(含)至3万元的,按每户1215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在3万元(含)至4万元的,按每户1518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在4万元(含)至5万元的,按每户1821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在5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21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2.特困供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3.其他家庭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须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1万元以下的,按每户13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1万元(含)至2万元的,按每户36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含)至3万元的,按每户69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3万元(含)至4万元的,按每户912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4万元(含)至5万元的,按每户1215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5万元(含)至6万元的,按每户1518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6万元(含)至7万元的,按每户1821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超出7万元以上的,按每户21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各街镇可根据家庭人口进行救助,1人户按照救助标准下限、3人及以上户按照救助标准上限执行。

(三)遭遇特殊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对救助金额已达急难临时救助标准上限、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急难个人或家庭,由地街镇或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属地街镇办、公会或区民政局党组会研究,确定救助金额。

4.办理流程:救助金额小于15个月低保标准:个人申请街道审查材料街道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公示街道审批书面通知申请人员发放救助金。

救助金额大于15个月低保标准:个人申请街道审查材料街道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公示街道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批通知街道民政局街道发放救助金。

街道提出审核意见街道审查材料,做出确认决定街道对特困人员进行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发放特困供养证,建立供养档案二次公布送达确认决定书,次月领取特困供养金。

5.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 13:30-17:30(伏天下午上班时间 14:30-17:30  51-71014:00-17:30)。

6.地点:天津市西青区赤龙南街泽恩路28号(赤龙南街党群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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