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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窝镇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11-07 来源:张家窝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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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20

 

张家窝镇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西青区财政局《关于完善和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财政办是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能是预算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

第五条 部门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建立科学、规范、先进的预算管理制度,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优化政府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六条 部门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部门预算管理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西青区和我镇有关方针政策。

(二)真实可靠原则。部门预算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

(三)完整统一原则。部门预算要涵盖部门所有预算内外收支,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四)收支平衡原则。部门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二章 部门预算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政办负责统一管理部门预算,组织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和部门决算,批复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预算单位是指与镇财政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具体职责是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工作。

第三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九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主体是部门,部门负责编报本单位预算,部门要对编报的部门预算负责。

第十条 部门预算由部门收入预算和部门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部门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拨款、事业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收入)、上级主管部门补助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

第十二条 部门收入预算编制,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本镇经济发展规划和经济指标,综合部门发展计划和履行职能需要,参考历年收入以及经济性、政策性和管理性因素变化情况,按照不同的收入来源,分别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测算。财政拨款和补助收入,要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参考本部门前两年预算和决算情况合理编制;预算外资金收入,要结合收入计划安排;其他各项收入要根据历年收入完成情况和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编制。

第十三条 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单位为保障机构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经费,应编入基本支出预算;为实现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所需经费,应编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部门支出预算编制,应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努力保障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分为人员支出预算和公用支出预算,主要采取定员定额的方法编制,综合考虑财力状况及部门支出需要,采取科学规范的方法分类分档制定。

第十六条 人员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预算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助、奖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贴、医疗费、助学金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七条 人员支出预算,在职和离退休人数以人事管理部门确定的编制为依据。人员支出定额标准根据区人事局和财政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标准,综合考虑下一年度正常晋级等因素核定。

第十八条 公用支出预算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办公费、宣传和印刷费、水电费、电话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

第十九条 公用支出预算,依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公用支出定额标准,是依据2009年各部门支出情况和区财政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财力状况、部门职责和正常运转需要,以单位分类分档制定。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根据本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及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以外,编制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具有专项用途的支出计划。

第二十一条 部门预算审批程序。

一是财政办对预算单位上报的预算草案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建立机构、人员、资产等基础信息库和备选项目库。

二是由财政办对部门预算草案进行综合平衡和汇总,按照项目支出轻重缓急顺序和审批程序,初步确定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草案)。

三是部门预算控制数(草案)提交本级政府审定,并报镇人代会审议。

四是财政办在人大批准预算30日内批复部门预算。

第四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年度支出要严格控制在镇财政批复的数额之内。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向各村厂收取的款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擅自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二十四条 预算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项目进度情况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经财政办初审后,作为财政资金拨付的依据,实行分月拨付。

第二十五条 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行跟踪问效,对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有关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预算部门有截留、挪用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或项目资金连续两年结转的,或由于决策、管理失误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通过验收的,财政部门有权收回财政资金,并直接向预算部门下达预算变更通知,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有权在以后年度停止安排该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章 部门预算调整变更

第二十七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除人员经费政策增长外,公用经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镇财政下达的指标数额内,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预算单位提前提出书面申请交镇财政,经镇财政综合平衡、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审批,再做预算调整变更手续。

第六章 部门决算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底,部门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办要向预算部门部署决算编报事项,提出决算编报的原则、内容、方法和报送期限,下发部门决算报表格式。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

第二十九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部门决算要以基层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决算报表要保证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整,做到帐表相符、表表相符、不得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能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预算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完成决算的汇编和报送工作。

第七章 部门预算监督

第三十条 财政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对部门预算的财政监管,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的方式组织落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监督检查,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负有监督责任,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对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并按照有关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要提高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凡是有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01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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