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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财政局财政检查结论西青财结通【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10-21 来源: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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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盈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2013号)文件要求,本机关于2020928日至20201012日,对你单位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等情况实施财政检查。

一、检查结论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1.会计科目记账不规范

120191月支付咨询服务费41080元,不应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应记入预付账款科目。

220191月上缴社会保险费9815.28元,不应记入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科目,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科目;1月上缴住房公积金1698元,不应记入其他应付款-公积金科目,应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住房公积金科目。

320191月、3月、12月支付员工餐费共35455.64元,不应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

42019年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未设二级明细科目。

2.原始凭证后附票据不规范。2019年收投标保证金90000元、退投标保证金20000元,记账凭证后全部未附收据。

3.2019年购移动电源、数码产品及配件119.60元,发票日期为2018年,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予以调整。

4.2019年银行是多笔业务发生,账务处理全部一笔入账,不符合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规定。

5.其他财务管理规范问题

1)固定资产账没有车辆,2019年报销油费371元,过桥费350元,停车费929元。

220199月、12月支付员工福利107100元,原始票据为手提包、皮具,数量为1,与在职职工人数不符。

(二)执业质量问题

1.对代理记账客户倪黄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检查

12019年向个人收取现金时手续不完备,未有收款人签字,现金存入银行不及时。

22019年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未设二级明细科目。

320192月支付垃圾清运费100000元,原始凭证后附单据缺少村级重大事项以及10万元以上项目预审表。

420195月收取个人房租租金45000元,付款人与租赁人名不相符,未附情况说明。

520195月报销垃圾车油费600元,后附原始票据为乙醇92#汽油,应为柴油票据。

2.委托代理记账合同不规范

该单位委托代理记账合同中未明确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二、整改意见

1.依据《天津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津财会〔2016118号)第十七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的规定。对上述委托代理记账合同不规范问题,该单位应及时完善委托代理记账合同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记帐凭证后附原始凭证,涉及银行存款业务应附银行回单,并加盖银行业务办讫章;借款、收付保证金等经济业务事项账务处理时,其原始凭证后应附收据,并完备相应签字盖章手续。

3.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职工薪酬》的规定,缴纳的社保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

4.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员工餐费应记入福利费。

5.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2019年所列支的2018年的费用发票企业应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6.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资产类科目银行存款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7.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8.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没有车辆,不可以报销车辆的有关费用。

9.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应设置二级明细账。

10.依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二)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有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及领款人签字。

11.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第十二条,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积极做出相应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至西青区财政局会计法制监督科。



 西青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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