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为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妻,到达一定年龄后,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特别扶助金,使他们在生活上得到帮助、精神上得到慰藉,这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转变的体现,对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制度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转发<西青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转发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拟定的西青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第二次补充规定的通知》
二、 资金来源
2013年实际发放2013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1591800元。其中:1、市级资金560000元2、区县级资金535500元3、街镇级资金496300元
三、分配标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市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年42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36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原奖励扶助对象,不再重复享受奖励扶助金。
四、分配结果
2013年实际发放2013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1591800元。其中:杨柳青镇564600元、中北镇205800元、张家窝镇182400元、李七庄街118200元、王稳庄镇82200元、辛口镇124200元、大寺镇193200元、精武镇31200元、西营门街90000元。
以上资金由区计生委统一组织发放。
西青区财政局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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