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发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19】106号)文件的公示.pdf
根据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9〕84号)规定,天津市财政局印发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发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19〕106号)文件,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分为《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和《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联次均为1联,票据工本费标准统一核定为0.078元/份。旧版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不变。
附件:《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发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19〕106号)
天津市西青区财政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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