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青区2020年至2023年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要求,为巩固我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成果,确保人民群众用得起、用的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天津市2020年至2023年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津发改规〔2020〕2号)。为落实我市2020年至2023年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切实做好我区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我委起草了《西青区2020年至2023年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
二、主要内容
西青区2020年至2023年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部分:
1.第一部分,“煤改电”运行政策。明确了补贴标准及政策执行期限。采暖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不再执行阶梯电价,享受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5元/千瓦时的补贴(市级政策为0.2元/千瓦时),每户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由市、区财政按3.2:6.8比例负担。此外,每户每年保供炊事用液化石油气8罐(15公斤/罐),每罐补贴50元,由区财政负担。上述政策暂定3年,自2020年4月起至2023年3月止。
2.第二部分,“煤改气”运行政策。明确了补贴标准及政策执行期限。采暖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不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燃气管网居民独立采暖一档用气价格。同时,给予1.5元/立方米的补贴(市级政策为1.2元/立方米),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由市、区财政按3.2:6.8比例负担。上述政策暂定3年,自2020年4月起至2023年3月止。
3.第三部分,其他运行政策。明确了补贴标准及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自维式变电站(红号站)、蓄热式电锅炉和LNG能源站相关运行政策;上述政策全部由区财政负担,暂定3年,自2020年4月起至2023年3月止。自2020年4月起,对日常仍采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供气的,企业购气价格超出燃气管网居民用气价格部分,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再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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