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关于优化户政举措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的决策部署,推动西青区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落实市公安局“优化营商环境二十项措施”中户政举措的通知》要求,加快解决在西青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员工和先进个人在津落户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申报条件及时间安排
经区政府认定的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员工和先进个人,按计划准予迁津落户。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我区每年迁津落户指标为200名,每年受理2次。其中,突出贡献企业包括:招商引资落户企业、综合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符合区域发展需要的企业。
(一)每年1月初受理
1.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包括在津新设的总部企业、主要投资方为500强企业、央企等企业的三级及以上子公司等企业的重要人才。每家企业每年解决落户人数不超过5名。
2.区域发展人才。符合区域发展需要的企业的重要人才。
3.先进个人。获得市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等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准予直接迁津落户。
(二)每年6月初受理
综合贡献企业人才。包括上一财政年度向本区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四上企业”等企业的重要人才。每家企业每年解决落户人数不超过3名。
(三)申报企业及申请人员还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1.申报企业应在西青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和在地纳税的独立核算、财务与管理体系健全,且纳税信用等级和社会信用良好;
2.申报企业应属于天津市及西青区“十四五”规划产业发展方向,或《西青区招商引资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重点招商方向;
3.符合天津市“海河英才”等引才落户政策的则适用相关政策规定;
4.申报的企业需在我区设有实际经营地址;
5.申报人员年龄应不超过50岁(先进个人不受年龄限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同期外省市无社保。对在本市与外省市同时缴纳社保或仅在外省市缴纳社保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6.申报人员保证在津确实居住生活6个月及以上,并提供符合申报突出贡献企业员工落户有关居住情况的结论性依据(如房屋租赁合同或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二、落户方式
根据申请人(不含先进个人申报)在我区缴纳社保、个人所得税、实际居住情况、入职时间、年龄等要素条件实行打分制,按照分值从高到低原则结合申报情况选定迁津落户名额及人选。
先进个人不参与打分,准予直接迁津落户。
三、申报要件
(一)突出贡献企业员工申报
1.申报落户推荐函及申报人员名单、西青区突出贡献企业员工迁津落户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社保缴纳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3.企业满足条件的证明材料(完税证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先进个人申报
1.申报落户推荐函及申报人员名单、西青区先进个人迁津落户申请表;
2.申报人获得天津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荣誉表彰材料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社保缴纳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流程。
突出贡献企业员工落户。经由企业研究、法人签字后,向属地街镇、经开集团进行申报,属地街镇、经开集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资格审查和初步遴选后,出具推荐函及建议名单,报区落户办。
先进个人落户。先进个人直接向属地街镇、经开集团进行申报,属地政府、经开集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资格审查后,出具推荐函及建议名单,报区落户办。区落户办设置在区发展改革委。
(二)落户流程。区落户办组织各责任单位对申报突出贡献企业员工和先进个人申报资格进行复核确认。根据复核结果,按照申报人分值从高到低排序,结合当年申报情况梳理形成“拟迁津落户备选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研究,经审议通过的,按规定程序赴市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此项政策的实施,作为天津市积分落户和“海河英才”计划的补充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旨在加快解决在西青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员工和先进个人在津落户问题。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协调沟通,确保该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相关单位在开展招商引资和服务企业过程中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结合天津市“海河英才”等引才落户政策,努力解决我区突出贡献人才在津落户问题。
(三)确保工作质量。各单位要严格把关,申报人员编造虚假事实等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落户人员,依法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取消企业申报资格,且不得在我区内享受各类惠企政策及荣誉。建立落户人员跟踪机制,各街镇和经开集团负责本区域人员落户跟踪工作,申请人自获得本市户口一年内存在恶意离职的,核实确认后取消其所在企业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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