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保力资源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和社会保力资源障部、财
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
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现就《通知》中涉及的相关规定做如下说明: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渠道:已参加工伤保险,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范围,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中,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工伤保险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名义支付,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按现行渠道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已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范围的,其一次性抚恤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二、按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抚恤 通知
天津市西青区民政局 201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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