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社区工作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各街镇民政办、社区(居民)科: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和《关于规范调整2013年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4】8号)文件精神,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待遇,从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将按新标准执行,并将前期差额补贴于3月份足额发放到工作人员手中。今后区财政每季度核拨一次指标,社区工作人员如有增减务必于当月上报民政局社区科,逾期产生的后果,各街镇自行负担。
西青区民政局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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