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农(动防)罚〔2021〕2号
当事人:天津西青区宠悦宠物诊疗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知景澜园商业中心配建二-10-101号,联系电话:182*****837。
当事人天津西青区宠悦宠物诊疗店随意抛弃医疗废弃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3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诊疗机构门外地面有医疗废弃物散乱丢弃。经申请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天津西青区宠悦宠物诊疗店法定负责人崔*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天津西青区宠悦宠物诊疗店已经与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理机构签订协议,对其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定期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2021年3月19日,该诊疗机构法定负责人崔*以工作繁忙为由,将其产生的部分医疗废弃物(输液袋、输液针管、注射器、废弃手术刀片等)随手丢弃于门外,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对环境造成影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西青区宠悦宠物诊疗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和其法定负责人崔*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确定了天津西青区宠悦宠物诊疗店是本案违法行为的主体。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情况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随意抛弃医疗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收到本机关2021年3月22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动防)告〔2021〕2号)后,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随意抛弃医疗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改正,对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尚未产生危害,按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之规定。
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标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对随意抛弃的医疗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或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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