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农农药罚〔2021〕1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佳信兴农经营部,经营地点为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第六埠村津静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
当事人经营75%肟菌·戊唑醇水分散粒剂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在2021年4月20日9点30分市场执法检查中,区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部进行检查,在里间进门左手货架自下而上第五层发现有7袋农药,名称为75%肟菌·戊唑醇水分散粒剂,规格为每袋5克,商标为拿敌稳,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02160,生产企业为拜耳股份公司,分装企业为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分装日期为20181207/20190402,农药有效期为2年,本批次农药于2020年12月7日到期,属于过期农药。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同时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询问笔录》,收集了农药经营销售台账,农药销售凭证、农药登记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批准证、进货单、采集了经营部点位图,进一步固定了证据。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经营的75%肟菌·戊唑醇水分散粒剂,2020年5月29日从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的货,数量为1件共400袋,进货价格为6元/袋,销售单价为10元/袋,生产批号是20181207/20190402EDFL051057 00040522960107994257。台账显示从2020年5月31日开始销售,至2020年9月20日共销货393袋,本批次农药于2020年12月7日到期后没有销售。2021年4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7袋过期农药,共35克,货值金额为70元,剩余的7袋已没收,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农药75%肟菌·戊唑醇水分散粒剂的行为属于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
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5页、《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1份1页、经营场所点位图1份1页、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销售台账(复印件)1份1页、农药登记证(复印件)1份2页、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2页、进货单(复印件)1份2页、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销售凭证(复印件)1份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阿75%肟菌·戊唑醇水分散粒剂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互相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1年4月25日本机关的2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西农(农药)告〔20201〕1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认可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劣质农药未销售,对农业生产没有造成危害,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数量7袋共35克;
2、处以罚款2000元;
罚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或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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