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农(动防)罚〔2022〕2号
当事人:天津中北天宠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经营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津杨公路与万卉路交口西南侧天阔园公建2-16,法定代表人:崔*,身份证号:220281************,联系电话:152*****762。
当事人不使用病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5月5日,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韩孝党、廉雪对天津中北天宠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宠物医院在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执法人员依法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农(动防)简〔2022〕2号),责令当事人在3日内进行整改。
2022年5月11日,执法人员韩孝党、廉雪再次来到该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未按《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农(动防)简〔2022〕2号)规定进行整改,在诊疗活动中还是不使用病历,经电话请示批准后,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对该医院院长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为一只名字叫小柿子的猫做体检时,因为不需要用药治疗而没有制作病历,受到执法人员警告后,当事人以工作比较忙为由,一直未将缺失的病历补齐。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天津中北天宠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诊所为法人单位,证明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2. 法人崔*,院长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天津中北天宠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齐*可以代替该单位法人接受相关调查和处罚。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时不使用病历的事实。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和事实经过。
5.现场照片6张,证明现场检查和相关违法事实,与证据3相互印证。
6.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农(动防)简〔2022〕2号)复印件1份,证明本机关已经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责令当事人限期做出整改。
当事人收到本机关2022年5月11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动防)告〔2022〕2号)后,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不使用病历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且该违法行为对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尚未产生危害,按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之规定。
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之规定,参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责令当事人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依法使用病例,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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