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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7-26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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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农(种子)罚〔2022〕2号


当事人:天津市张洪敏种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注册码120111*********。经营者张**,女,汉族,出生日期19**.**.**,身份证120***************,家住天津市西青区**镇***村***街*条*号。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7月7日,区农业农村委的执法人员进行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在天津市张洪敏种子经营部货架上发现农乐硬粉番茄种子标签是粘贴在种子包装物表面的。

经领导同意立案后,2022年7月7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市张洪敏种子经营部进行了现场勘查、拍照,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对负责人张**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过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农乐硬粉番茄种子,净含量1000粒/袋,标称生产单位天津朝研种苗科技有限公司,种子标签为印刷品,粘贴在空白种子包装上。该批种子是当事人在2022年2月7日从津朝研种苗科技有限公司购入,进货数量10袋,售价55元/袋,销售7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质、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

2、《现场勘验笔录》、门店位置图、《询问笔录》、 进货票复印件、销售台账复印件、销售凭证复印件、现场拍照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农乐硬粉番茄种子的标签未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的违法事实及依据。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2年7月11日本机关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种子)告[2022]2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对执法机关作出的拟处罚决定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认可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农乐硬粉番茄种子,种子标签为印刷品,粘贴在空白种子包装上,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应当包装的种子,标签应当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下架农乐硬粉番茄种子3袋(净含量1000粒/袋);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或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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