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农(农药)罚〔2022〕1号
当事人:天津净达虫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法定代表人路**,住所天津市***区****区**道****大厦**层****房间。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7月18日,区农业农村委的执法人员接到天津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转办单,市民梁**反映在拼多多网店缔一虫控上购买了不能在网络上销售的限制使用农药。7月21日区农业农村委的执法人员根据梁**提供的地址找到了天津净达虫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网店名称缔一虫控),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在拼多多上向梁**卖农药,但并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2022年7月21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办公场所及仓库进行了现场勘查、拍照,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对公司法人路**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拼多多上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立克命。立克命,农药名称杀鼠醚,标称生产企业拜耳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100克/盒,销售数量2盒,货值68.6元,违法所得68.6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资质和身份;
证据二:《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经营场所位置图、天津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转办单、市民提供证据(打印件)、销售订单、现场拍照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依据。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2年7月27日本机关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农药)告[2022]1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对执法机关作出的拟处罚决定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认可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拼多多上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立克命的行为,不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规定。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农药管理条例>实施标准》第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货值3000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裁量标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68.6元;
2、处以罚款50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5068.6元(大写:伍仟零陆拾捌元陆角)。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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