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农(动防)罚〔2022〕4号
当事人:王**,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120221************,现住址为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
当事人王**生猪运载工具卸载后未清洗消毒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11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韩孝党、廉雪在二商迎宾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对生猪贩运车辆例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津F*****的银色轻型栏板货车正要驶离该公司,执法人员拦停车辆进行检查,车辆驾驶员王**在场。车辆停靠在该公司4号门内,车头向东、车尾向西,车头面向4号门出口。执法人员对王**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车辆进行检查,经检查,车身、围栏、车斗内有残留的粪便和污物,没有经过清洗、消毒,有现场照片为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的规定,经申请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的王**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运输车辆行驶证照片打印件,确定王**是本案违法行为的主体。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王**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共4张,证明生猪运输车辆在卸载后未进行清洗、消毒。
3.王**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王**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王**委托王**配合处理此次案件。
4、牧运通备案信息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该车辆合法运输。
当事人收到本机关2022年11月4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动防)告〔2022〕4号)后,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生猪运输车辆在卸载后未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作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参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物防疫部分)》的实施标准,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6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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