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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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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农(农药)罚〔2022〕4 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奔跑达蚂蚁种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经营者王*,女,身份证号120111************,家住天津市西青区***镇**街**里*条*号。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1月9日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收到市农业执法总队关于2022年农药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第一批)的通报及河北陆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NO.2022P0110。检测结论显示,从当事人店内抽检的12%达螨·异丙威烟剂中检出有未登记组分腐霉利,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判定为假农药。

经领导同意立案后,2022年11月14日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奔跑达蚂蚁种子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拍照,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位置图;并对负责人王*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过调查,当事人经营的12%达螨·异丙威烟剂(规格300g/袋,商标绿龙,登记证号PD********,生产日期2022年05月28日,标称生产企业河南省浚县绿宝农药厂)实际进货数量8袋,销售8袋,销售单价12元/袋,货值96元,违法所得96元。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资质和身份;

证据二:抽样单、检测报告、市农业执法总队关于2022年农药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第一批)的通报、不要求复检的陈述、进货票复印件、经营台账和销售凭证复印件、退货票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营场所位置图、现场拍照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依据。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2年11月23日本机关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农药)告[2022]4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对执法机关作出的拟处罚决定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认可违法事实。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参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农药管理条例>实施标准》第10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货值3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裁量标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96元;

2、处以罚款50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5096元(大写:伍仟零玖拾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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