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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28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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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农(动防)罚〔2023〕3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宠儿安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路*号-*,联系电话:132********。

天津市西青区宠儿安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未使用规范的病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4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韩孝党、李鹏飞、廉雪对天津市西青区宠儿安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病历不规范,病历上无执业兽医签字。经申请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宠儿安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公司法定负责人郭**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开始营业,其电子病历系统中无执业兽医签字选项,加之没有纸质病历,以至于该公司所开具的病历无法与执业兽医相对应,病历管理混乱。据现场调查以及郭**口述,该公司执业兽医曾向其反映该问题,但郭**以工作繁忙为由,始终未对该问题进行处理解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西青区宠儿安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为企业法人,郭**为法定代表人。

2. 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郭**的身份以及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的相关情况以及当事人存在未使用规范的病历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和事实经过。

5.现场照片6张,证明现场检查和相关违法事实,与证据3、4相互印证。

当事人收到本机关2023年4月19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动防)告〔2023〕3号)后,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使用规范的病历,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且该违法行为对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尚未产生危害,按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病历根据不同的记录形式,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病历包括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内容或者资料。”之规定。

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责令当事人使用规范的病历,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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