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农(肥料)罚〔2023〕1号
当事人:天津市丰农种子经销部(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住址:天津市西青区**镇***村**路****胡同;经营者:孙**;联系电话:138********。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6月7日,西青区农业农村委的执法人员进行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在当事人门店内发现其经营的肥料产品精品黄腐酸钾,包装上标注的肥料登记证号为临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中就删去临时登记的相关条款。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 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涉案肥料精品黄腐酸钾不属于免予登记产品范围,应当具有登记证。
经批准立案后,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在天津市丰农种子经销部负责人孙**的配合下对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现场和涉案肥料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孙**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孙**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丰农种子经销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肥料进货票复印件及采购销售台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并由孙**签章确认。
经调查,涉案肥料精品黄腐酸钾(黑又亮)FAK≥60%、执行标准Q/HWSF001-2002、标称登记证号蒙农肥(2003)临字017号、商标伟赫、净含量5kg、生产单位内蒙古诺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武川经济开发区、销售热线133********。该批次肥料是天津市丰农种子经销部于2023年5月20日从天津市金伟赫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进货20袋,销售4袋,销售价格35元/袋,违法所得140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天津市丰农种子经销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肥料精品黄腐酸钾照片、询问孙**的《询问笔录》、购进涉案肥料精品黄腐酸钾的进货票复印件、采购销售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事实。
2023年6月12日本机关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肥料)告〔2023〕1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2023年6月15日本机关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确认,对执法机关作出的拟处罚决定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应当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2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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