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农(农药)罚〔2023〕3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可信种子经营部(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住址:天津市西青区**镇**村**路*号;经营者:王**(身份证号码120111************;联系电话:138********)。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9月7日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收到《市农业执法总队关于2023年农药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通报(第一批)》及河北陆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NO.2023P0075和NO.2023P0076。检测结论显示,从当事人店内抽检的15%敌敌畏烟剂和10%百菌清烟剂,均检测出未登记组分,综合判定不符合。
经批准立案后,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冯洁昕、赵斌立即开展调查。在天津市西青区可信种子经营部负责人王**的配合下对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王**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西青区可信种子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案农药进货票复印件、销售台账复印件、销售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并由王**签字确认。对涉案农药15%敌敌畏烟剂和10%百菌清烟剂的封样各1袋进行扣押,制作《查封扣押审批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现场笔录》,并由王**签字确认。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15%敌敌畏烟剂(规格400克/袋,标称生产企业衡水明润科技有限公司)检出有未登记组分高效氯氟氰菊酯、异丙威、甲霜灵,是在2023年6月1日从天津市西青区津丰种籽经营部进货1箱共20袋,销售20袋,售价10元/袋;10%百菌清烟剂(规格400克/袋,标称生产企业安阳市安诺农化有限公司)检出有未登记组分异丙威、己唑醇、三唑酮、腐霉利,进货10袋,销售10袋,售价12元/袋。当事人经营的这两种涉案农药,货值320元,违法所得320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天津市西青区可信种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市农业执法总队关于2023年农药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通报(第一批)》及附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王**的《询问笔录》、15%敌敌畏烟剂和10%百菌清烟剂的进货票、采购销售台账、销售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事实。
三、《查封扣押审批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现场笔录》、扣押照片各1份,证明对涉案农药进行扣押。
2023年9月19日本机关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农药)告〔2023〕3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3年9月22日本机关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确认,对执法机关作出的拟处罚决定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农药管理条例> 实施标准》第10条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应当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参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农药管理条例>实施标准》第10条“经营假农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货值3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15%敌敌畏烟剂(规格400克/袋,标称生产企业衡水明润科技有限公司)1袋、10%百菌清烟剂(规格400克/袋,标称生产企业安阳市安诺农化有限公司)1袋;
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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