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林罚决字[2023]第0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天津市禹杰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120111**********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法人
单位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滥伐林木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在原地补种475棵国槐树木(2024年5月1日前补种完成)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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