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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24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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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农(农安)罚〔2024〕3号


当事人:张**,男,汉族,务农,联系电话159********,身份证号372422************,住所是天津市西青区***镇**村。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2023年10月在大棚中平均种植小油菜、油麦菜、小白菜,2023年12月开始采收,12月初打过一次吡虫啉和啶虫脒,用药量不记得;12月15日抽样当天每种菜采收7千克,每种菜抽样用6千克,小油菜2.2元/千克,油麦菜2.3元/千克,小白菜2.5元/千克,共计42元,剩余的带回家自己食用了。

2024年1月2日执法人员收到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西青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信息反馈单和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12月15日在当事人种植大棚中抽样的小油菜、油麦菜吡虫啉项目和小白菜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西青区农业行政执法检查记录》1份;

2、《天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告知书》1份;

3、《天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抽样工作单》1份;

4、检测样品购买费支付凭证1份;

5、检验报告3份;

6、检测结果确认回执1份;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8、《询问笔录》1份;

9、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   

2024年1月16日本机关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农安)告〔2024〕3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认可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小油菜、油麦菜、小白菜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第7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且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应适当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2元;

2、处以罚款5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542元(大写:伍佰肆拾贰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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