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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12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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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农(农药)罚〔2024〕2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诺爱罗园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天津市西青区诺爱罗园艺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镇***村**路*条**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

身份证件号码:120111************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月4日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收到《天津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转办单》,二位市民反映从拼多多平台上天津市西青区诺爱罗园艺店购买的农药没有农药登记证,并提供了购买产品的照片及购买链接页面截图。1月8日执法人员根据转办单上提供的联系方式找到了该园艺店,该店负责人承认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了该商品。经批准立案后,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在天津市西青区诺爱罗园艺店负责人罗**的配合下对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罗**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罗**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西青区诺爱罗园艺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由罗**签字确认。当事人对已销售的超级杀虫王及时联系购买人进行退货退款。2024年1月19日,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退回的涉案农药超级杀虫王(规格5ml×3支×10盒)59件进行扣押;因案件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扣押时间至2024年3月18日。2024年1月23日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寄送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提供天津市西青区诺爱罗园艺店销售商品超级杀虫王的销售情况,在规定日期内平台未给予回复。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没有农药登记证的农药超级杀虫王(商标:香山®,1.5%甲维盐·联苯菊酯微乳剂,规格5ml×3支×10盒,标称生产企业:北京市香山植物研究所花卉研究与开发中心)59件,货值5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天津市西青区农业行政执法检查记录(核查)》,二位市民反映问题的《天津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转办单》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负责人罗**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退货退款证明、《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签收证明各一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扣押审批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现场笔录》、扣押照片、《扣押延期审批表》《扣押延期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扣押。

2024年2月27日本机关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农药)罚告〔2024〕2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对执法机关作出的拟处罚决定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没有农药登记证的农药超级杀虫王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部分)》第8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不是专业从事农药销售的经营人员,对农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且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联系购买人进行退货退款,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参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部分)》第8条“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不足六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超级杀虫王(商标:香山®,1.5%甲维盐·联苯菊酯微乳剂,规格5ml×3支×10盒,标称生产企业:北京市香山植物研究所花卉研究与开发中心)59件;

二、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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