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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26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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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农(农药)罚〔2024〕3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顺英昌种子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天津市西青区顺英昌种子经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

住所(住址):西青区辛口镇**村***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

身份证件号码:120111************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2月22日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收到《市农业执法总队关于2023年农药种子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通报(第三批)》及河北陆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NO.2023P0600。检测结论显示:从当事人店内抽检的20%溴氰·吡虫啉悬浮剂,标称溴氰菊酯有效成分含量2.0%,检测结果1.5%,不符合Q/PAT 72-2022技术要求,综合判定不符合。经批准立案后,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在天津市西青区顺英昌种子经营店负责人董**的配合下对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董**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董**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西青区顺英昌种子经营店的《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案农药进货票、销售台账、销售凭证复印件,并由董**签字确认。对涉案农药20%溴氰·吡虫啉悬浮剂23瓶进行了扣押,制作《扣押审批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现场笔录》,并由董**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20%溴氰·吡虫啉悬浮剂(规格200克/瓶,标称生产企业广西安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证号PD20150349,生产日期(批号)20230103N)是在2023年5月5日从天津市西青区双江益农农资经营中心进货1箱共40瓶,销售18瓶,售价20元/瓶。涉案农药货值800元,违法所得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市农业执法总队关于2023年农药种子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通报(第三批)》及附件、农药产品抽样单、《检测报告》 NO.2023P0600、《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杜林祥的《询问笔录》、20%溴氰·吡虫啉悬浮剂的进货票、采购销售台账、销售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                            

3.《扣押审批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现场笔录》、扣押照片各1份,证明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扣押。

2024年3月15日本机关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农药)罚告〔2024〕3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对执法机关作出的拟处罚决定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部分)》第10条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应适当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部分)》第10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20%溴氰·吡虫啉悬浮剂(规格200克/瓶,标称生产企业广西安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证号PD20150349,生产日期(批号)20230103N)2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三、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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