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林罚决字[2025]第01号
被处罚人姓名:刘**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120111************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镇***村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毁坏林木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以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在原地补种40棵白蜡树木(2025年5月1日前补种完成)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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