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林罚决字[ 2025 ]第 02 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120111************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西青区***镇**里*号楼****
经依法查明,你在张家窝镇周李庄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规建房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十五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处2436元罚款(贰仟肆佰叁拾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西青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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