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林罚决字[2025]第0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天津市赛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120111**********
法定代表人:符** 职务:法人
单位地址:西青开发区****路*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对位于规划赛达八纬路以南,津淄公路以西林地硬化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即日起15天内,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到改变前的状态,即恢复至改变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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