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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青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6 来源: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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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处置各类突发农机事故能力,科学有效地做好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机安全生产实际,经研究制定《西青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716

(此件主动公开)


西青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西青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农业生产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生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农机事故,是农业部《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中所指农业机械在本市国家级公路以外街(镇)、村道路、田间、场院等场所或作业、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应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损害。

(二)、属地管理原则。凡发生在西青区境内的,属于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农机事故适用于本预案。

(三)、预防为主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理与预防工作结合,做好农机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

第五条  区、街(镇)农机部门(农业中心)共同构成全区农机系统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网络。各级农机部门均须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本辖区范围内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区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下设的办公室,作为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常设机构,负责24小时农机事故接报工作,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

  指挥中心组成:

      挥:时迎春

副总指挥:李万才  

  员:宋玉鑫、张宝华、刘艳

  办公室设在区监理站,监理站负责人兼任主任。

第六条  发生特、重大农机事故时应由先期抵达现场的当地农机部门和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人员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上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

第七条  各级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同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二)、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四)、完成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在上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事故报告制度

第八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立即报告区指挥中心(电话:022-27394615,传真:022-27930317),区指挥中心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电话:022-27393524)报告,同时,向市农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话:022-27385881传真:022-27385881)。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直接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向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电话:010-67634172传真:010-67634184)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当事人的事故农业机械基本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6)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报后出现新的情况或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为保证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报的连续性和全面性,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情况、抢救进展情况。事故抢救结束后,要将事故的基本原因、应采取的改进措施一并上报,完整地报告农机事故从事发到事终的全部过程。

第四章  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111号),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部启动应急响应(级),并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置工作,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市农委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级),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或一般农机事故,由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级或级)。

第十二条  当得知农机事故报告或收到相关肇事案件呼救后,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

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协调公安、安监、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事发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农机部门负责,上级农机部门采取措施之前由下级农机部门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事故应急处理按以下要求进行:

1)事故发生初期,现场人员在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的前提下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及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进行农机事故抢救,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四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安监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第十六条  善后处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机事故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并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单位或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设施、设备、物资、人力按照规定予以赔偿。区农机监理站要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及时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农机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当在事故处理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农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监控和预防

第十七条  各级农机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大对农机作业场所及重大危险区段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第十八条  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大农忙季节农机作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预防和控制农机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农机具产品质量检测,确保农机具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条  各级农机部门结合平安农机建设,进村入户积极开展农机安全以及事故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农机化技术学校的驾驶员培训、考核中,应设置应急救援的内容。区农业机械监理站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学习、掌握应急处置的业务技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级农机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应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车辆等装备,并保证应急装备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各街、镇农机部门,根据本预案有关要求,分别组织制订或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安全监管和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专项经费,并加强对经费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由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是农机部门在农机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进行。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市农机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分析总结事故性质、明确责任、查明原因,对于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发生在我行政区域内重大农机事故(级)。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机械事故快速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肇事单位


肇事人姓名


性别


肇事单位

地址


肇事人

身份证号


农机机型

车牌型号


号牌号码


注册登记

单位


发生事故时间


发生事故

地点


死亡人数

(人)


受伤人数(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现场处理及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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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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