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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西青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4-02 来源: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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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可追溯,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西青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落实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从生产源头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上市交易食用农产品实行产地准出管理,并按照市场准入的要求,主动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相关证明。

(二)食用农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相关证明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相关证明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相关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1.自检合格;

2.委托检测合格;

3.内部质量控制合格;

4.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统称“三品一标”农产品)证书;

5.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6.二维码等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标签;

7.自我承诺合格。

(四)食用农产品合格相关证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和重量;

2.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开具合格证的依据;

4.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

5.开具日期。

(五)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可以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可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六)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范围

1、严格蔬菜类、果品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市场准入。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为西青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种养散户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2、食用农产品进入农贸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

3、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产品具有检疫标志。

4、法律法规要求食用农产品离开产地或进入到市场前需出具的相关合格(检疫、检验)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持有者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相关证明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二、严格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

(一)食用农产品进入我区集中交易市场(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商场、超市等进行销售,应当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二)对于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相关证明,又要进入我区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等进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提供销售者身份证或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经市场开办方同意后,按要求填写食用农产品合格相关证明,合格相关证明上应自我承诺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对此类食用农产品和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方应当及时安排快速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销售。

(三)销售“三品一标”农产品,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信用档案管理和信息公示制度

(一)推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鼓励诚信、扶优治劣的原则,参照食用农产品日常监管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情况,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信用评定,实行分类监管。对监督抽检不合格或出现其它违法情形,信用等级评定较低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实施重点监管、跟踪监督,增加日常检查和抽检监测频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二)强化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信息公示制度。集中农贸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在其摊位上明显位置如实公布其摊位号、姓名、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

四、工作目标

2018年12月底前,在全区“三品一标”生产企业实施产地准出制度,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附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在全区部分农贸批发市场、超市对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管理。

2019年底前,产地准出实施范围要扩大到农村种养殖散户,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凭产地准出证明上市销售;市场准入实施范围要逐步扩大到全区所有农贸批发市场、超市、食堂等,实行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争取到2020年,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食用农产品消费环境。

五、保障措施

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统一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周密安排部署,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一)强化产地准出监管。区农经委牵头,加强农业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稳步发展“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种植面积和产量,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对上市销售产品进行包装标识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定量检测。同时,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落实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产地准出管理,大力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为实现农产品质量追溯提供条件。

(二)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大对本区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督查检查力度,要严格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执行市场准入管理,落实进场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倒逼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建立产地准出制度,使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无缝对接。要督促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履行信息报告、进货查验、定期检查等义务。要指导并帮助市场开办方设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加强对市场开办方的培训,严格落实不合格农产品销毁和供货商退市制度。要督促指导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三)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区农经委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率先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将生猪和“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并逐步覆盖蔬菜、水果等大宗食用农产品,推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全环节可追溯。

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有序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同时,积极配合农业部门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并通过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严格的进货查验制度,做好查验记录。加强与农业部门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四)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抽检。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的要求,分别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抽检力度,扩大监测项目,增加监测频次,提高产品监测的覆盖面,并及时互相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对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抽检中发现生产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去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该不合格产品的相关产地证明信息告知区农业部门,农业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立即进行溯源处置,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进行整改,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加快建设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由区食品安全办公室牵头,建设全区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平台,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运输、检验检测及农贸市场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平台,通过网络信息和大数据挖掘工具,使平台具备数据归集、统计分析、检出不合格品种信息预警、检出问题后处置及生产经营过程追踪溯源等功能,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质量安全可追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高效统一。

(六)强化监管执法合作。农业、市场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与运输、贮存、销售各环节的监管。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共享制度,及时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信息。研究、建立风险评估结果共享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合作,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立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案件移送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西青区农业经济委员会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日             201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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