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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2019年禁渔期通告

发布日期:2019-04-22 来源: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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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护西青区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西青区内陆水域禁渔期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

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二、禁渔范围

西青区辖区内独流减河、子牙河等所有自然水域(河道)。

三、禁渔对象

除休闲垂钓外,禁止其它任何捕捞活动。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应予立案追诉。

禁渔期内,区渔政部门将加强对子牙河、独流减河等自然水域(河道)加强巡查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对违反禁渔期的非法捕捞案件,一经发现,渔政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符合刑事追责的非法捕捞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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