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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西青区2022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7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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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农业的各街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2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2〕18号)文件要求,区农业农村委研究制定了《西青区2022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和《西青区2022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西青区2022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

      2.西青区2022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4月30日


附件1:

西青区2022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2022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部署,结合西青区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制定2022年西青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论述,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以绿色发展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政策扶持、科技支撑、疏堵结合、依法治理的原则,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秸秆资源化、商品化利用,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格局,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继续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政策扶持、科技支撑、疏堵结合、依法治理”的原则,将农作物秸秆通过还田、肥料化、饲料化等形式进行综合利用,确保全区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9%以上,力争全量化利用。

二、职责分工及完成时限

(一)职责分工。各街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各街镇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2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镇人民政府作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开展工作,明确分工,履行各自职责。

(二)完成时限。全区水稻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应在3月31日前完成,小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应在6月30日前完成,玉米、棉花、高粱、大豆等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应在12月31日前完成。

三、主要任务

1.推进秸秆粉碎还田。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参照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标准,完善作业技术路线和技术模式,指导农户和农机服务组织,按照技术标准和作业要求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提升秸秆作业质量,保护耕地生产能力。

2.拓宽离田利用渠道。优化农作物秸秆利用的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基料化结构,加快先进成熟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和经济效益。鼓励畜牧养殖和青贮、黄贮及饲料加工等秸秆利用途径,提升秸秆“过腹还田”水平。

3.完善收储服务体系。重点围绕秸秆资源化、产业化利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参与、市场化推进农作物秸秆收集和物流、加工体系,引导秸秆收集、打捆、储运,进一步完善秸秆收储供应网络 。

4.消除秸秆焚烧隐患。对不适宜机械化作业的小、边、散地块,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宣传,督促农业经营主体及时处理,消除农作物秸秆焚烧隐患。

5.建立秸秆资源台账。摸清农作物秸秆资源底数,全面掌握利用情况,通过秸秆资源台账系统平台上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大扶持政策

围绕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对上述重点任务落实的街镇给予适当的财政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如下:

1.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购置补贴

支持内容:对秸秆粉碎还田机、打(压)捆机、搂草机、青饲料收获机、有机肥加工设备等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购置进行重点补贴。

补助标准:具体补贴额按照现行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执行。

资金来源:2022年度中央和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资金拨付:补贴办理流程按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执行,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秸秆综合利用引导扶持

支持内容:按照“先作业、后补贴”的原则,在各街镇2022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核准的面积范围内,对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农作物秸秆进行综合利用的,根据市级政策给予适当作业补助,以推动本区农作物秸秆实现全量化利用。

补贴标准:对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按照作业标准验收合格的,以各街镇2022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核准的面积为基数,根据市级下达的资金数额按面积平均分配补助资金。

资金来源:中央资金、市级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扶持资金。

资金拨付:作业完成后,以村为单位统计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亩数,由各街镇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街镇。各街镇与村委会核实无异议后,向秸秆机械化离田、还田实施主体拨付资金。

(二)加强网格化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组建区级秸秆综合利用督导巡查组,增加人员力量,形成由各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督导巡查队伍,承担对各街镇秸秆综合利用整体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导巡查。建立巡查单、督办单和重要时间节点零报告制度,加强管理,掌控全局。各街镇要不断深化网格化管理,建立起镇村巡查机制,加大巡查力度,坚持开展“零距离”、“全覆盖”巡查,做到各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并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遏制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同时建立巡查督办制度,“三夏”、“三秋”等关键时期做到每天有报告,每天有检查,每天有通报。

(三)严格落实责任

各街镇要按照方案要求,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严格落实好工作责任,要将任务有效分解到各村,切实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完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长效机制。区农业农村委将严格落实秸秆综合利用问责制度,加强督查检查,对各街镇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任务分解情况、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和“三夏”、“三秋”等重要时间节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全面督查检查。

(四)大力宣传引导。要加大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公益宣传和秸秆综合利用实用技术培训,提高经营主体认识,营造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2:

西青区2022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和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6〕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收储运体系建设以及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项目。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部分中央资金、部分市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突出引导性和激励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项目遴选与申报工作;负责编制本区项目实施方案,公示等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年度资金计划拨付补助资金,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项目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补助对象、标准

第五条补助对象:秸秆机械化离田、还田补助对象为作业主体或土地经营主体;其他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补助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补助资金分配标准:对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按照作业标准验收合格的,以各街镇2022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核准的面积为基数,根据市级下达的资金数额按面积平均分配补助资金。财政结余资金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第七条作业标准:小麦秸秆进行离田外运或粉碎还田处理,秸秆切碎长度不大于10厘米,留茬不得高于15厘米;水稻秸秆进行离田外运或粉碎还田处理,秸秆进行打捆离田外运,留茬不得高于8厘米;玉米、棉花及其他产生秸秆作物秸秆进行离田外运或粉碎还田处理,秸秆切碎长度不得大于10厘米,割茬不得高于8厘米。

对未进行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粉碎还田后未进行机耕覆盖以及有焚烧过火面积的,一律不得给予补贴。

第四章 补贴程序

第八条核实验收:农作物秸秆离田、还田作业的对象在实施作业完成后,街镇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核实、验收,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抽查验收。

第九条公示监督:核查验收结果,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结果(加盖公章)及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交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需要提供的材料:1、秸秆离田、还田作业情况核查验收表;2、秸秆地承包合同、秸秆所在地村委会或镇政府提供的亩数证明;3、核查验收结果的公示照片。

第十条资金拨付:农作物秸秆离田、还田作业的资金拨付。依据街镇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核查验收表、公示照片、证明材料以及综合利用情况明细表、补贴资金申请表,由区农业农村委将财政资金拨付到街镇农业主管部门,街镇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把资金拨付到验收合格的秸秆离田、还田作业实施主体手中。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秸秆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检查,掌握秸秆项目进展情况。对未完成年度计划、验收不合格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区农业农村委对秸秆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做好文件资料及实施过程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区农业农村委要根据实施方案在关键的时间节点检查过程管理的质量和真实性,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严格整改。

第十四条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区农业农村委加强信息公开,全面公开补助政策和实施办法,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西青区2021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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