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1〕007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1〕007号
天津西青区湖院碧水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723DQ88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科道南侧新科园(一区)1-4号楼-103(一层)101室
经营者:隋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4日,西青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信访检查。经查,你单位2019年7月开始在现址经营,主营中餐餐饮服务,经营中。你单位二楼楼顶安装有2台空气能空调室外机、2台水循环泵、1台油烟净化设施、1个水罐、2台新风设备。现场检查时,2台水循环泵和1台油烟净化设施正在运行中,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天津众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隋阳见证下,14时36分至15时10分对二楼北侧边界和5楼501室窗户外侧1米处进行噪声检测。经检测,噪声测量值分别为55dB(A)、62dB(A),超过《社会生活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1类昼间排放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修配加工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应当控制夜间经营时间。”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修配加工业等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2021年3月16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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